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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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屋的管理,确保租户居住环境的安全和舒适,提高出租屋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分级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出租屋的管理,依法对出租屋进行分级,并提供相应的管理要求和指导。
第三条本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由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四条出租屋分为三个级别:一级出租屋、二级出租屋和三级出租屋。
第二章一级出租屋的管理
第五条一级出租屋是根据国家住房出租屋标准或者地方性出租屋管理规定优于标准的出租屋,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全可靠:出租屋的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电路系统等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有定期的检查和维护记录;
(二)舒适宜居:出租屋的卫生、噪音、空气质量等符合舒适居住的标准,并有定期的清洁和检查记录;
(三)设施齐全:出租屋内的厨房、卫生间、供暖系统、通风系统等设施齐全并正常运作;
(四)管理规范:出租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做好出租屋的管理和维护,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人员。
第六条一级出租屋的管理要求:
(一)定期检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一级出租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公示信息:一级出租屋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物业管理处、出租屋门口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包括房屋的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等;
(三)接受抽查:一级出租屋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抽查,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四)故障处理:对于一级出租屋中出现的设施故障,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对于一级出租屋的管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要求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第八条对于经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一级出租屋的出租屋,租金可以适当提高。
第三章二级出租屋的管理
第九条二级出租屋是根据国家住房出租屋标准或者地方性出租屋管理规定基本符合标准的出租屋,满足以下条件:(一)基本安全:出租屋的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电路系统等基本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有一定的检查和维护记录;
(二)基本舒适:出租屋的卫生、噪音、空气质量等基本符合居住要求,并有一定的清洁和检查记录;
(三)设施基本齐全:出租屋内的厨房、卫生间、供暖系统、通风系统等设施基本齐全并正常运作;
(四)管理一般规范:出租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基本按照规定做好出租屋的管理和维护,有一定的管理制度和人员。
第十条二级出租屋的管理要求:
(一)定期检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二级出租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公示信息:二级出租屋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物业管理处、出租屋门口等位置进行公示,包括房屋的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等;
(三)接受抽查:二级出租屋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抽查,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四)故障处理:对于二级出租屋中出现的设施故障,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对于二级出租屋的管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警告,并要求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第四章三级出租屋的管理
第十二条三级出租屋是根据国家住房出租屋标准或者地方性出租屋管理规定未能满足标准的出租屋,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和不符合舒适居住的条件。
第十三条三级出租屋的管理要求:
(一)整改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和不符合要求的条件;
(二)限制出租:三级出租屋在整改期间暂停出租,直至达到要求后方可重新出租;
(三)公示整改情况: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处、出租屋门口等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限、负责人等信息。
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对于三级出租屋的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包括停水停电、罚款等行政处罚,直至整改完成。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出租屋的管理力度,包括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培训力度、完善监督机制等。
第十六条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住户提供关于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的宣传和指导,提高住户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发布之日起制定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