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关于规范原料奶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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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关于规范原料
奶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8.05
•【字号】黑政办发[2003]34号
•【施行日期】2003.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
关于规范原料奶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3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畜牧局《关于规范原料奶市场秩序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关于规范原料奶市场秩序的意见
(省畜牧局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全省奶业振兴计划实施以来,各地对奶业发展高度重视,出现了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
但由于乳品加工能力不断扩大,局部地区原料奶生产不足,出现了乳品加工企业争抢奶源的现象。
为维护乳品加工企业和奶牛养殖户(场)的长远利益,促进我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本着有利于发展和有序竞争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对原料奶基地的管理。
对现有的乳品加工企业培育的奶源基地,要保持相对稳定;引导新建的乳品加工企业开辟新的奶源基
地,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科学规划收奶范围,合理布局收奶站点。
二、强化对收奶站点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制度。
要对现有收奶站点进行清理整顿,符合标准的收奶站点,重新审核发证;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取缔。
村屯收奶站点要合理布局。
防止一个村屯多家建站,无序竞争。
三、进一步规范奶源市场竞争行为,确保原料奶收购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公平合理竞争。
乳品加工企业要培育好本企业的奶源基地,与奶牛养殖户(场)签订购销合同,建立长期合作的契约关系。
双方都要信守合同,逐步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济共同体,实现乳品加工企业和奶牛养殖户(场)的利益双赢。
对哄抬奶价、无证经营、流动收奶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治理整顿。
新发展奶牛饲养和乳产品加工业的市、县(市、区)要统筹规划,注意防止奶源市场无序竞争、随意抢购现象的发生。
四、建立由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科研院校、乳品加工企业、奶牛养殖户(场)等有关方面参加的奶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调节企业之间及企业与奶牛养殖户(场)之间的利益关系。
五、转变作风,搞好服务,创造有利于奶业发展的宽松环境。
各地对已出台的优惠政策要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要认真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奶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