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保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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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保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的风险防范,减少代偿的损失,保证追偿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定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代偿是指:
1、担保贷款项目中,借款人未能如期偿还借款本息,由担保公司代其向贷款人还款的行为。

2、担保非贷款融资项目中,被担保人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担保公司向担保受益人支付代偿金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追偿是指:
担保公司在代偿后,向借款人或其他反担保主体追索欠款(包括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包括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等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解除担保是指:
担保项目中,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完全解除且无需向担保受益人代偿或支付赔偿金的视为解除担保。

借款人未能如期还款而必须(由
担保公司担保)进行展期、借新还旧、以担保方式融资还款等相似处理、担保风险未能解除的项目一律不能视为解除担保。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受偿是指:
收回代偿款及追偿费用。

代偿款及追偿费用全部收回的,为全部受偿;部分收回代偿款及追偿费用的,为部分受偿.
追偿期间,担保公司同意被担保人或其他反担保主体以物抵债的,自该抵债物产权转至担保公司或相关公司名下、且已变现之日视为受偿。

若有特殊情况,应另行报告董事会。

第七条、追偿期:自代偿之日起,则进入追偿阶段,至全部欠款受偿完毕之日止。

第八条、追偿费用:是指在追偿过程中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1、诉讼或仲裁费用;
2、财产或证据保全费用;
3、律师费用;
4、鉴定费用;
5、评估费用;
6、申请执行费用;
7、拍卖费用;
8、差旅费用;
9、工商资料查询费用;
10、案件资料复印费用;
11、证据调查费用;
12、公告费用;
13、其他费用。

第三章代偿
第九条、担保项目到期之前的 45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A角负责组织、B角配合,对将到期项目的按时还款履约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可能出现代偿的项目向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提出预警。

由公司风险管理部经公司负责人向董事会报告,以保证公司有充足的时间调度资金,作好相应准备。

第十条、代偿的方式
被担保人未能按期偿还(或支付)的担保项目,由担保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代偿。

代偿的具体方式:
1、担保业务到期后,由担保公司直接向贷款人还款的代偿方式;
2、担保履约业务在担保期间,由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人向担保受益人支付赔偿金的方式。

第十一条、代偿的注意事项
担保公司向贷款人代偿后,必须同时取得贷款人出具的要求代偿的申请、确认代偿的证明文件;办理代偿手续应保证付款转帐过程中代偿行为清晰明确,应将付款转账单据及相关证明文件妥善保管,公司风险管理部应督促项目A角就代偿相关资料全面整理,并于代偿后及时办理归档手续.
第十二条、代偿的审批
由项目A角拟定代偿情况报告,按以下流程审批:
项目A角→担保业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总经理→董事长
采用何种方式代偿,由审批人在审批时确定。

审批通过后,转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项目代偿后,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账户处理。

第四章追偿
第十四条、代偿项目于代偿之日即进入追偿期。

其追偿工作要点:
1、成立由公司总经理、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的追偿小组,专门负责担保代偿后的追偿清收工作.
2、由公司确定的追偿小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追偿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3、风险管理部负责全面追偿工作,原项目经办人(A角与B角)配合、协助追偿。

4、追偿的方式:可采取协商或法律途径.追偿的具体方式:
(1)如被保企业或第三人与我公司签订《反担保抵(质)押合同》的,以抵押物、质押物或质权标的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2)如其他企业或个人与我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的,向该保证人追索;
(3)如被保企业向我公司交纳保证金的,优先扣除实现债权的费
用外,直接与债务抵销;
(4)如上述追偿手段实现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继续向被保企业及反担保人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证强制执行等。

(5)如被保企业依法被裁定破产,我公司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行使追偿权.
第十五条、原项目经办人员(A角与B角)或接管人员因公司内部岗位调整后任新职位的,仍须负责或协助对代偿项目的追偿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0年 10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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