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第63条违停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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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63条违停处罚
交通安全法第63条规定,低速机动车在下列地点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驶离,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是道路中心线以内,毗邻道路行驶车道以外;
二是道路两侧规定禁止停放的地点;
三是行人横道上;
四是道路划分的岔路口,渡口,交叉路口以及交通和出入口处;
五是桥梁、隧道及其他路段限定最高时速30公里以上的路段;
六是公共汽车站和地铁站及其他公用交通设施附近;
七是医疗机构门前;
八是城市管理的其他汽车聚集的活动场所。
相关责任单位或者城市国土管理部门,对下列违停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一是违反道路标志、标线规定,停放自行车或摩托车的;
二是停放在施工、维修、临时占用路面的设施设备旁边;
三是停放在不拆除顶置垃圾、报纸筒、张贴广告牌附近;
四是停放在道路旁吊顶廊棚,夹墙街等变形空间中:
五是停放在下列地方:靠近道路路肩或者容易引起路面积水的地方;室外停车场,挤堵人行道的路肩;城市绿地,公园,河道,高速公路出入口和收费站;
六是停放在火车站、港口,汽车站,飞机场以及城市客运枢纽及其附近;
七是不规范停放小型自动驾驶车辆;
八是其他影响道路及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
凡是违反交通安全法第63条规定的违停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责令该违法行为者立即将机动车搬离,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因违停造成交通拥堵的,对违停者处以双倍罚款。
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停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的拖车、拆除等强制措施,执行没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