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账局、放账铺研究--以五种账局、放账铺清单的解读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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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账局、放账铺研究--以五种账局、放账铺清单的解读
为中心
刘秋根;杨帆
【摘要】清代前期不但有资本规模较大,主要针对商号及官员放贷的大账局,也
有资本规模较小,可能针对小商人、小手工业者甚至地主农民放贷的放账铺。

至少从乾隆年间开始,账局、放账铺已经比较普遍地运用合伙制的方式筹措资本。

账局的重要业务之一就是对官员放京债,这种放贷利率高、数额大,但风险也甚高。

与此同时,账局也开始大规模地对商号商人放贷,每家较大型的账局至少可能对三十至五十家以上的商号放贷,放贷数额常到一千两以上,最少也有一百两。

这种放贷,直至道光年间还很兴盛。

账局、放账铺已经具有了商业银行的功能,但是否够得上商业银行,还须进一步探讨。

%In the early Qing dynasty,there were not only big account bureaus with greater capital scale,but also credit a-gencies with less capital scale.The big account bureaus were mostly aimed at large firms and government officials,while the credit agencies may be mostly aimed at businessmen,small handicraftsmen or even the landlords and farmers.From Qianlong period,account bureaus and credit agencies,as the same as other industrial stores,had been commonly used the partnership
to raise capital.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business of account bureaus was Jing debt for officials,which was with high interest rate,a large amount money,but very high risk.At the same time,account bureaus also began to lend for firm businessmen on a large scale.Each larger bureau was likely to lend for more than thirty to fifty firms,and their lending often amounted to one thousand taels of silver or more,one hundred taels of silver at
least.This kind of lending was still very popular in Daoguang pe-
riod.Account bureaus and credit agencies had the function of commercial banks.But it’s still needed to be further explored whether they should qualify as commercial banks.
【期刊名称】《安徽史学》
【年(卷),期】2015(000)001
【总页数】9页(P58-66)
【关键词】账局;金融;银行;清单;放账铺
【作者】刘秋根;杨帆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历史学院,河北保定 071002;河北大学历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49
账局、放账铺①账局与放账铺是同一类的金融机构,账局资本规模大,业务更加针对商人、工商业字号,相对而言,放账铺则规模要小一些,业务方面虽也对商人商号,但更多是针对农业农民,每次放贷的规模也要小一些。

并更多的使用铜钱放贷。

二者有时也不好区别,有时放账铺也被称之为小账局。

是清代至民国时期存在的一种重要金融机构,它对当时城乡人们的生活、工商业运行发生过重要的影响。

黄鉴晖开创性地从银行业起源、变迁的角度,对晋商账局的起源、发展阶段、作用、局限性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探讨① 黄鉴晖:《中国早期的银行——账局》,《山西
财经学院学报》1984年第6期;《清代账局初探》,《历史研究》1987年第4期。

刘秋根从京债经营的角度对账局作了探讨,并补充了对“放账铺”的论述②刘秋根:《明清京债经营者社会构成——兼论账局及放账铺》,《河北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但受资料所限,对于账局的研究仍比较薄弱。

本文拟在刘建民所藏晋商玉盛吉账局、天合永放账铺等清单资料的基础上,对账局、放账铺在清代前期的资本组织、业务经营、利润率等作一个初步的探析。

这些算簿、清单主要有以下五种:
乾隆四十七年(1782)立《玉盛吉记算单》。

记载了玉盛吉账局此年股东投入、得利、借外、外借的详情。

算单是账册样式,可能附在账簿末尾。

封面、封底皆贴有红纸,封面写有“乾隆四十七年算单”的字样。

道光某年《玉盛吉记算簿》(残)。

此文件不全,目前所见包括三个内容:一份资本、利息计算、分配情况单,前半部分有些损毁;各级官员因为丁忧、被参、得病、死亡而导致的京债拖欠情况;部分道光年间的京债借贷契约摘抄,个别契约还记载了偿还情况。

道光十八年立道光十七年《玉盛吉号算单》。

这应是一份单独的账单,内容、格式与乾隆算单类似,记载了玉盛吉号此年的现存资本、盈利、借外、外借情况。

道光十八年(1838)至咸丰元年(1851)天合永放账铺清单八份。

资料封面未明言为账局,笔者根据其内容断定为放账铺。

包括道光廿九年开廿八年清单、道光廿三年开廿二年清单、道光卅年开廿九年清单、道光廿八年开廿七年清单、道光廿六年开廿五年清单、咸丰元年开道光卅年清单、道光十九年开十八年清单、咸丰二年开咸丰元年清单。

记载了这八个年份的资本、得利、亏本、费用、公积、利润分配等情况③关于“天合永”之名,目前仅见忻州人在包头所开杂货铺,有名曰“天合永”者,参见《晋商史料全览·忻州卷》,山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01—302页。

网上搜到包头师范学院历史系教授撰写的“老忻州人走西口”的文章,也论及
包头天合永杂货行。

但由清单所反映的天合永经营内容看,它与杂货铺似乎是不匹配的。

笔者从其经营内容,推断此店就是放账铺之类,但可能也做粮食生意,即有可能购地收租,同时将收租得来的粮食用于贩卖。

因为各单几乎都有所谓的“地本”、“地利”钱的项目。

另,每份清单中皆有一图章,上有“刘营”的地名,但刘营具体在何处,也不确定。

文中顺序乃收藏顺序。

道咸疑为放账铺清单若干。

此件也未定名,根据其内容定为放账铺清单。

道光咸丰同治清单六份,其原照片顺序是:同治七年(1868)、同治九年、同治五年、同治三年、咸丰八年、道光四年,其中道光四年(1824)之单,仅余其中所谓“三厘股”得利情况。

一、资本组织
笔者曾引用两处放账铺的资料对账局、放账铺的合伙经营进行了初步探讨,这里以这些新材料为主,再作更详细的研究,以下通过玉盛吉算簿了解账局的经营,通过天永合清单探讨放账铺的情况。

由乾隆算单看,玉盛吉账局在乾隆年间采用的是合伙经营方式。

玉盛吉记算单记载了一些长支钱的情况,依晋商惯例,在店中支钱的既有伙计,也包括股东,我们可以此资料了解其股东情况。

算单第一部分记载了乾隆四十七年以前共四年的长支银情况如下:
吉记四年共支银一千○九十八两七钱六分;楷四年共支银三百一十二两七钱四分;禄四年共支银一百九十两○二钱一分;琦四年共支银一百五十一两一钱六分;林四年共支银二百四十九两三钱七分;锡共支银二十三两八钱四分;炳共支银三十八两一钱四分;永清身金支银二十二两八钱九分
第二部分也有类似记载,但指的是四十四、五、六三年的情况:
吉记三年共支银一千○九两;楷三年共支银二百六十四两八钱六分;禄三年共支银一百七十五两二钱一分;琦三年共支银一百二十四两五钱五分;林三年共支银一百七十
三两;龄支银二十三两八钱四分;堂炳支银二十两
第一部分支银钱者共八人,其中楷、禄、琦、林、炳五人,在第二部分中也出现了。

第一部分有锡、永清二人在第二部分名单未出现,而第二部分中龄一人在第一部分中未出现。

以上大部分人、字号的身份如何,是股东还是伙计,不能完全肯定,但永清为伙计则是肯定的,因明确注明其所支为“身金”,即薪金。

而楷、禄、琦、林、炳五人作为股东的可能性则比较大。

玉盛吉的老板是山西寿阳县周家,除玉盛吉号外,周家还开设有玉成号、玉盛号等商号,这些店铺的股份时有交叉重叠。

嘉庆三年《玉盛号支使账》④此账册亦为刘建民所藏。

中记载了在玉盛号支钱的共有十一人,“吉记模字”、“吉记松龄”、“吉记锡龄”、“吉记堂炳”、“楷”、“福林”、“永清”、“堂炳”、“堂炜”、“泰昌”、“锡龄”。

“堂炳”、“锡龄”两人重复,实际共九人。

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嘉庆年间玉盛吉股东的变化情况,可以肯定,以上名字序列加“吉记”二字的四人皆应为玉盛吉号股东。

还可以借此了解某些股东的真实姓名,乾隆年间股东名单中所谓的“林”可能就是福林、“龄”可能就是锡龄或松龄。

总的说来,至嘉庆年间,玉盛吉的股东又有较大变化。

道光某年《玉盛吉记算簿》也可以证明玉盛吉账局采用的是合伙投资经营方式。

此簿前半部分有股东资本投入及利润分配的记载:
玉盛吉记算簿……(上略)以上十三宗共除银五千三百一十一两二钱七分。

除去十三
宗净在现银四千六百一十八两四钱四分。

按九股均分,每股应分银五百一十三两一钱六分。

玉盛号二股分去现银壹千○贰十六两三钱二分。

赵辙一股分去现银伍佰一十三两一钱六分。

兰已三股分去现银壹仟五佰叁拾九两四钱八分。

桂已三股分去现银壹仟五佰叁拾九两四钱八分。

以上四宗共分利银四千六百一十八两四钱四分。

分清。

……
一宗浮记账该咱银九百四十五两七钱二分。

一宗花单该咱银陆拾两。

一宗水牌上该咱银十八两。

一宗众伙伙账该咱银柒佰六十九两。

一宗与世和堂佃本银叁千两……
一宗与协和公佃本银叁仟柒佰五十两……
由此可知,玉盛吉在道光年间有股东四家,即玉盛号占二股,赵辙占一股,兰已占三股,桂已占三股,共九股。

“浮记账”、“花单”、“水牌上”、“众伙伙账”等均应是一些临时债权,但究竟是何种债权项目,均不易解。

有些项目可做猜测,所谓“水牌”,依晋商经营惯例,是指店铺临时记载欠账的木质牌,倘顾客按时偿还,则消去,如未能按时还,则抄入账册。

晋商账本多见“撇去某某”之类记载,可能就是这种临时欠账,偿还不了而仅挂账。

“浮记账”、“花单”也是此类。

“众伙伙账”可能是众伙计在店内的那些与薪俸、及身股分红无关的收入。

世和堂、协和公是玉盛吉的关系户,在此算簿的京债账中,多次与玉盛吉合作放款,此处玉盛吉又给两家堂号垫放本银。

说明世和堂、协和公可能是玉盛吉投资设立的字号之一。

综合以上所述可见,玉盛吉账局在乾隆年间有可能是由楷、禄、琦、林、炳等人合伙组成的账局;嘉庆年间则是由模字、松龄、锡龄、堂炳组成的账局;至道光年间,
则已是一家由玉盛号、赵辙、兰已、桂已等四家股东组成的账局了。

关于放账铺的合伙经营,天合永放账铺清单有所反映。

八份清单中的五份都提及了最终股东赢利分配问题,表1是其中关于余利分配情况的整理。

表1 道光、咸丰天合永清单所见股利分配表材料摘要股份及股利分配出处杨宜秀半股开去京钱壹佰贰拾贰千六百五拾文,又每股开京钱壹佰千文,按六股共开京钱
陆佰千文6股,每股100千道光廿二年清单赵福宝八厘杨宜秀半股,二人开京钱壹佰陆拾贰千三佰文,又每股开京钱壹佰千文每股100千道光廿五年清单每股开
钱四百千,按六股共开去京钱贰仟四佰千文 6股,每股400千道光廿九年清单每股开去京钱壹佰千文,按六股开去京钱陆佰千文 6股,每股100千道光卅年清单旧积余利钱贰仟九佰贰拾九千四佰贰拾文,德厚堂开去股分钱肆佰千文可能还是6股,每股400千咸丰元年清单
表1可见,很有可能天合永有六个股,在多数年份里,每一股开余利钱一百千文,赢利状况好时开到了每股四百千文。

股东也应该有六家,其中有一个股东是德厚堂,而清单中两次提到有具体名字的股东是赵福宝、杨宜秀,二人所得股利却比其他股东高,应该是两名特殊的股东。

二、业务:对商号放款
账局的业务活动,最值得注意的是对官员放京债,在进行生活性放款的同时,逐渐开始向商铺、商人放款。

北京的账局是怎样开始向商人商铺放款的,受资料所限,目前还不太清楚。

检索《清实录》,直到嘉庆年间,与账局有关的记载才逐渐多起来,而且还都与官员有关:或是官员开账局,或是官员存款于账局,或是官员在账
局借债,或是官府禁止私开账局。

那么,账局又是如何开始对商人、商号放贷的呢? 应该说,这本来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因为账局经营者,原本就是经营其他行业的商人,而商铺经营放款、存款,包括对商人及商铺放款,在清代也是很常见的①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3、133—175页。

他们最了解商人在经营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尤其是清代以晋商、徽
商为代表长途贩运的发展,与这种发展相适应,本地铺店零售商业的发达,都对资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账局像其他商铺、商人一样,转而对商人放贷,是很自然的。

至于立于中小城市及市镇的账局,可能很少或根本就没有什么京债的经营,只能对商人、商号及城乡居民放贷。

只不过这种放贷,偿还率较高、风险相对较小,在不
影响社会秩序时,是不会引起官府及士大夫的注意的,故而在传统史籍文献之中难得觅其踪影。

直到咸丰二年(1852),因南方太平军的逼迫,北京的账局立意收回本金,引起市面恐慌,导致商人经营、百姓生活资金困难、无处借贷时,才引起清廷注意,史书及其他文献中也开始出现对账局活动的记载。

御史王茂荫提出了首先要让北京的账局照常营业,以满足各商铺乃至钱铺、当铺资金的要求,还要求当铺也照常营业,以利贫民。

也正因为如此,账局对商人放贷资本的面貌才显露出冰山一角,但此后不久,官府士大夫对账局的记载又沉默下来。

故而对账局工商业放款的认识,目前为止仍然是断断续续、缺环甚多。

乾隆四十七年立《玉盛吉记算单》和道光十八年立道光十七年《玉盛吉号算单》两份资料中的“外借”部分,可以使我们对这种借贷的细节有所了解。

乾隆四十七年结算单中显示玉盛吉账局的资本似乎是分两部分进行结算。

第一部分原文记为60宗借贷业务,但实际为51宗,其中11宗无法确定是否借给商号,借出本银共计16609两。

由此可见,至少有40家商号从玉盛号第一部分资本借了资金。

第二部分原文记为70宗借贷业务,实际上只有61宗,其中13宗无法确定是否是借给商号,本银共计14903.61两。

可见,至少有48家商号从玉盛吉第二部分资本借贷了资金。

从借贷数额看,第一部分资本外借1000两以上者1宗;500两以上者13宗;100两以上者24宗;100两以下者17宗,共计55宗。

第二部分1000两以上者,1宗;500两以上者8宗;100两以上者36宗;100两以下者16宗,共计61宗。

从所占比例看,两个部分资本中,借贷百两以下者分别为30.91%、26.23%。

可见小额贷款在账局借贷业务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但百两以上千两以下者占有绝对主导地位。

有意思的是,乾隆四十七年以前清单显示玉盛吉两部分资本有十一宗外借对象相同
的记录,但利银却不同。

如合盛号陈兄借100两,第一部分记录利银16两,第二部分则为14.65两;久兴号张兄借300两,第一部分利银14.04两,第二部分1.22两;兴成号白兄借50两,第一部分利银0.7两,第二部分13.28两。

两个部分我们可以看作是玉盛吉的两付资本,但为何又有这么多重复呢?难道是巧合吧?具体原因是什么?还有待于以后新资料的发掘及进一步的深入解读。

综合以上所述可见,至少从乾隆年间开始,账局便已经比较经常性地为商号经营服务,即为之提供借贷资金。

有点遗憾的是,无法计算出这些借款的利率。

道光十七年《玉盛吉号算单》共记录了27宗外借业务,出借本银38300两,其
中1000两以上者11宗;500两以上者9宗;100两以上者5宗。

与乾隆年间玉盛
吉外借情况相比,道光年间的业务总数减少,已经没有百两以下的小额借贷,大额借贷业务大大增加,借贷数额最大者“复盛公记李生桂兄”借得本金11900两,
千两以上的借贷业务11宗,达到借贷业务总数的45%。

总结乾隆道光间两份清单、算簿外借情况看,玉盛吉号账局已经大量向商人商号放款,而借贷资金的数额也相当的大。

如果一笔账代表一家字号,那么玉盛吉账局至少可以向61家、51家、26家商号借贷流动资金,当然也未必全是用于流动资金。

三、业务:京债放贷
算簿、算单资料所见,玉盛吉账局从乾隆年间开始大量对商人商铺放贷的同时,似乎也针对官员放贷大量的京债。

自清代中期以来,账局对京债经营是非常普遍的,以致于《晋游日记》的作者李燧将账局的起源直接与京债联系起来①这种观点,从现在见到的资料看,当然是非常不全面的,因为它忽视了账局与商人商号经营的关系,即账局对商号的资金放贷。

这是至关重要的。

《清实录》及其他正史、相关文集、笔记乃至档案,对京债经营也有连篇累牍的记载,但多是一般性概述,且侧重其对官僚制度的冲击,至于具体如何借贷,则缺乏细节资料。

道光某年《玉盛吉记算簿(残)》附有账局京债的部分内容,可借以了解此方面的情况,以补史载之阙。

道光算簿关于京债的内容有两部分,一是分外(官)该上账、外官该下账、下下账三个部分记录了玉盛吉一些不易或完全不可能讨回来的京债;二是八份京债借贷的契约,以下对这些材料所反映的制度与数字作些分析。

第一部分资料显示,“外(官)该上账”共有13宗,“共上账该银三万○二百六十三两”;“外官该下账”共有33宗,“该银三万一千一百四十二两六钱”;“下下账”共13宗,“该银四万○九百七十五两”,共计59宗,总银数102180两。

因京债情况比较复杂,且数量较多,不便一一列举,仅就“外官该上账”的部分内容整理成表2,以说明其资料所反映的基本信息。

表2所列数字严格来说,不一定准确,记述亦有让人不明白之处,如有些条目标
明是“欠银”,有些却标明为“该银”,二者之间有何区别,不得而知。

几乎每笔都标明有“票”,但有时一笔银却签两张票,有些票被别人带走。

如琦公额注有“票一张”,“票陈攀瑞带去”。

资料中还有同一人为两个人带票的情况,如徐建魁为“清公山”、“崇公元”带票。

按常理,借贷之票应该收藏在玉盛吉账局,为什么有些票却由第三者带走,是否这些人是玉盛吉信得过的人,可以帮它以后要回本利,或者他们是玉盛吉内部的人,可能随官员赴任讨取债务。

表2 道光某年《玉盛吉记算簿(残)》所记部分京债情况表官员姓名赴任之地票贷银总数玉盛吉银一同放贷者季公以晋安凃县票一张 ? 刘毓其、刘秉全、马履和
各250琦公成额广柳州府票一张,票陈攀瑞带去3000王公汝彤湖北罗田县票
一张,票王二丫带去票系二千 1620 协和一股,本局四股半縻公良泽广拣发知府票一张,票周乔林带子去 9400 4084 本局六股二,同茂堂八股二李公均贵臬司。

票一张1000金公光耀福厦门巡检票赵祥带去 1000 333 世、协均写程公庆林候选知县票205该银102 本局105 协和100,还过本银50洪公大镛贵黔西州票
一张,票王之商带去共欠1004 欠银705 五股六,本局三股,世和一股,协和一
股六张公绩和甘知知票一张,票李永华带去共欠700 欠银542 本局三股半,裕
兴堂一股
京债的借贷金额是比较大的,不算与人合作出贷的总银数,而仅就单独放贷或合作放贷时玉盛吉所承担的份额作一个估算。

资料中所列者共计发生了62笔借贷,不同资金额度的分配情况如下:4000两以上者6笔;3000两以上者6笔;2000两以上者8笔;1000两以上者12笔;500两以上者10笔;500两以下者20笔。

1000两
以上的借贷共计32笔,超过借贷业务总数的51%,其中3000以上达到近20%,4000两以上者达到近10%,其中最高借出7000多两。

当然这些都是因为官员丁忧、去世、降职等而不能偿还的京债。

因其记录的随机性,更能反映一些实际情况。

京债的借贷数额与对商号、商人的借贷十分接近,甚至超过了后者。

这应该也是账局重视这种借贷的重要原因。

大额放贷虽然风险大,但相对而言,放贷成本要较那种小额生活性借贷低很多。

表2还反映了账局在京债的经营中,为了避免风险,同时也为了分利,对一些数
额较大的放款,常采取合作的办法。

如借给季公以晋的款项除玉盛吉外,还有刘毓其、刘秉全、马履和各250两;縻公良泽借9400两,“本局六股二,同茂堂八股二”;惠公丰的借款是“与童七爷、贾有良伙的”。

在记录的62笔放款中,至少有16笔是合作放贷的,除一笔借款额不详外,其余合作借款中3000两以上者3
笔;2000两以上者7笔;1000两以上者5笔。

这说明不是所有大额的放款都合作进行,但合作进行者应是以大额为主。

资料记录中,与玉盛吉合作放款者有刘毓其、刘秉全、马履和、李桂林、童七爷、贾有良、李献裔等7人,还有同茂堂(3,为资料中所出现的次数,下同)、世和(4)、协和(5)、五福公(1)、公合成(1)、裕兴堂(1)、恒和堂(1)、代耕堂(1)等数家堂号或
字号。

其中世和、协和、五福公、公合成等4家作为商号甚至直接就是账局的可
能性比较大。

当然,这些字号、堂号与玉盛吉的合作,还不能说成是合伙,他们只是一次性的、为了分散风险而进行的临时放款,并不意味着共同经营、共分利润及
共同分担亏损。

第二部分的八份京债借贷契约,可依借贷形式,分为两种,一是名之为“借票”、“借字”的契约;二是名为“会票”的契约。

依原文顺序,其中的第二份契约属第
一类。

晋亨
立借票候选知县贺家麟,今借到周名下京平纹银贰佰两,言明按月照点行息,期至十一月底初三日,如数归还不误。

此据。

中友杨大川(花押)
道光十八年八月初三日亲笔(花押)①关于此契,应作以下两点说明:1.“晋亨”二字,每个契约开头皆有,这是山西借贷契约所少见的,此算簿的另一份由贺家麟所订的“会票”契约中,开头也有“晋亨”之名,但此份契约却未在原件中见到。

“晋亨”当即玉盛吉账局东家“周兄”的堂号,在刘建民所藏永锡号账局账折中,可见大量道光后期“晋亨堂周兄”的借贷记录。

2.契约中所谓“照点行息”,即照典行息,按照典当利率计息。

第五种侯国璋的一份“借票”便是“照典行息”。

此类契约共有五种,一般载明借银数目,利息,偿还期限,其中还有两份说明了归还地点,即“在京归还”,很有可能是在“晋亨周兄”家里借了,次年在京归还给玉盛吉账局,因为玉盛吉正好是设在北京。

依原文顺序,其中第一份契约属第二类。

晋亨
立会票人山西候补知县贺家麟,今会到周名下库平足色纹银捌佰两。

言明至次年四月底,在省如数归还。

过期按笔下二分行息,或补或署,得缺之日,本利一并归还不误。

此据。

中友王之贵(花押)
杨大川(花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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