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正才杨龙华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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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正才杨龙华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2
【案件字号】(2021)渝05民终2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国全肖飒刘杨兵
【审理法官】陈国全肖飒刘杨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童正才;杨龙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童正才杨龙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童正才杨龙华
【当事人-公司】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童正才;杨龙华
【被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童正才、杨龙华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上诉人童正才、杨龙华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童正才、杨龙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童正才、杨龙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1:10:46
童正才杨龙华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终22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正才。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龙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4941775C。
法定代表人:汪传国,总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童正才、杨龙华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3民初6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童正才、杨龙华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上诉人童正才、杨龙华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童正才、杨龙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陈国全
审判员肖飒
审判员刘杨兵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丁宇飞
书记员王茜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