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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严肃追究安全工作责任,防范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原则
1、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2、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3、“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二、责任追究对象
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各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分管安全的副校(园)长、安全专干、班主任、教职工和相关责任人。

三、安全职责的划分
校(园)长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园)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安排,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专干、教职工及相关人员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四、责任追究形式
1、通报批评。

2、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3、诫勉谈话。

4、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形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五、责任追究内容
1、对上级安全会议精神、文件、通知等传达不及时,落实不力的,对主管安全副校(园)长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安全专干等相关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

2、学校安全工作存在问题的,教育局下发《安全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对校长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主管安全副校(园)长作出书面检查。

3、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单位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其性质、情节、危害,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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