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报送2009年度电价执行和电费结算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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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报送2009年度电价执行和电
费结算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
•【文号】办价财函[2010]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报送2009年度电价执行和电费结算
情况的通知
(办价财函[2010]6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三峡总公司,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华润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全面掌握电力企业2009年度电价执行和电费结算情况,编制《2009年度电价政策执行及电费结算行为监管报告》及《2009年度全国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报告》,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监会13号令)和《<2009年度电价政策执行及电费结算行为监管报告>编制与发布工作方案》(办价财函[2009]373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价执行情况的报送
(一)报送内容。

报送内容为《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及说明》中所附的发电
04表、发电06表、发电07表、电网04表、电网05表、电网06表、电网07表、电网19表、电网21表等9张表格(在电监会网站http:
//“政务公开”栏目中的“监管统计”子栏目中可以下载)及年度电价报告。

(二)报送程序。

两大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和其他中央级发电集团公司报电监会,南方电网公司同时抄报南方电监局。

各区域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和其他中央级发电集团公司区域分公司报所在地区域电监局。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华北电监局。

各省(区、市)电力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和其他中央级发电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地方性投资公司、独立发电企业报所在地城市电监办,所在地尚未成立城市电监办的,报所在地区域电监局。

区域电监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城市电监办报送的电价报表和电价报告后,报电监会价财部。

(三)报送要求。

电力企业的电价报告要总结、分析并如实反映本企业2009年度电价执行的基本情况,电价水平、电量结构、电费回收情况,节能减排电价政策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政策的执行情况,电价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等。

各派出机构负责汇总分析辖区内的电价执行情况,要督促辖区内区域电网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和其他中央级发电集团公司的分(子)公司、地方性投资公司、独立发电企业等有关电力企业按时报送电价报表和电价报告(报告模板另发电子版,请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布置电力企业提供其他相关电价信息资料。

电监会将对各区域电监局、各电力企业报送的电价报表和电价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反馈和公布有关价格信息。

各区域电监局、
城市电监办也可以在当地反馈和公布有关价格信息。

(四)时间要求。

各电力企业应在3月31日之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价报表和电价报告,同时报送电子版文件。

各城市电监办汇总后报送到所在区域电监局的时间应在4月10日之前,各区域电监局汇总报送到电监会的时间应在4月24日之前。

二、关于电费结算情况的报送
(一)报送内容。

电网企业填报附表一,发电企业填报附表二,电力监管派出机构在此基础上形成汇总表。

(二)报送程序。

同电价执行情况。

(三)报送要求。

各电力企业要按照电监会《关于加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监管的通知》(办价财[2008]8号)规定,要求所属企业认真填制报表和附注文字说明,明确统计口径和结算时间要求。

所属企业报送集团的数据与报送所属电力监管机构的数据应当保持一致。

发电企业的数据要明细到最小核算单位(独立核算电厂)。

各派出机构要督促电力企业做好报表填报工作,及时做好报表收集、整理及分析,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所报的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按要求上报辖区内电费结算情况文字分析报告,对不严格按照规定报送资料的电力企业要通报批评。

(四)时间要求。

各电力企业于2月7日前将电费结算报表(excel表形式)及文字说明报送所属电力监管机构,各派出机构于2月12日前将核对后的电费结算汇总报表(excel表形式)报送电监会价财部。

联系人(1):左源(电价)
电话:************,918127334(微波)
传真:************
邮件:****************.cn
联系人(2):张静(电费)
电话:************,918127337(微波)
传真:************
邮件:*******************.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10003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价格与财务监管部
附件一:2009年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情况统计表
附件二:2009年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情况统计表
附件一:
2009年度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情况统计表
注:1、本表由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填列。

2、本表所填数据仅指与发电企业之间的购售电往来,不包括电网企业之间的购售电往来。

3、“结算对象”填列与电网公司结算的发电企业名称。

4、本表所填“应付电费”、“实付电费”、“电费结算率”仅指报告期实际发生的电量电费结算情况,不包括陈欠电费。

报告期以前网厂之间发生的累计欠付电费的支付情况在“陈欠电费”栏内单独反映。

5、电费结算率=实付电费/应付电费。

6、请在备注栏或另附文字说明: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电费回收率、主要欠费行业和欠费大户。

附件二:
2009年度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情况统计表
注:1、本表由电网统调发电企业填列,明细到独立核算电厂。

2、本表所填数据仅指与电网企业之间的购售电往来,不包括直供电。

3、“结算对象”填列与电厂结算的电网公司名称。

4、本表所填“应收电费”、“实收电费”、“电费结算率”仅指报告期实际发生的电量电费结算情况,不包括收到的陈欠电费。

报告期以前发生的厂网之间的累计应收电费的收入情况在“陈欠电费”栏内单独反映。

5、电费结算率=实收电费/应收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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