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民族乐团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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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民族乐团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业余民族乐团的管理,促进团员之间的合作和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章。
第二条本管理规章适用于业余民族乐团全体团员,包括指挥、演奏者、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业余民族乐团秉承团结、合作、共同进步的宗旨,坚持推动民族音乐文化的发展和传承。
第四条团员应严格遵守本管理规章的规定,服从团队管理,努力提高个人素质和音乐水平。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业余民族乐团设立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指挥一名,各类乐器演奏者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团长负责整个乐团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开展各项工作,指挥负责乐团的音乐指导和排练,演奏者参加各项演出活动,工作人员负责后勤保障和宣传工作。
第七条团长由乐团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条团长行使下列职权:
1. 组织召开乐团会议,制定发展规划和活动计划;
2. 组织选拔人才,完善团队建设;
3. 协调解决团队内部矛盾,维护团队和谐稳定;
4. 负责乐团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
5. 代表乐团与外界沟通、协调和合作。
第九条团员应服从团长的领导,配合团长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团队活动,发扬团队精神。
第十条乐团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价乐团的工作情况,对团长进行考核和评定。
第三章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团员应遵守乐团的工作纪律,维护团队的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团员应积极参加排练和演出活动,按时到场,在排练和演出中认真学习、刻苦练习,努力提高音乐水平。
第十三条团员应爱护乐器设备,认真维护乐器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团员应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共同努力,不得出现相互侮辱、冲突和分裂现象。
第十五条团员参与乐团活动期间应服从指挥的指挥和调度,不得擅自行动或违反指挥命令。
第十六条团员在公共场合代表乐团表演时,应规范行为,言行举止文明优雅,不得损害乐团声誉。
第十七条团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乐团实行奖惩并重的原则,对表现突出的团员进行奖励,对违纪违规的团员进行惩处。
第十九条奖励方式包括口头表扬、书面表彰、奖金奖品等,惩戒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警告、纪律处分等。
第二十条团员在排练和演出中表现突出、工作贡献突出者,由团长或指挥提名,乐团综合管理委员会评定后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团员有以下违纪违规行为之一者,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等处分:
1. 缺席排练或演出活动;
2. 擅自离开排练或演出现场;
3. 违背团队规章制度;
4. 损坏乐器设备;
5. 不服从指挥指挥。
第二十二条团员在乐团活动中与他人发生冲突、斗殴,影响乐团形象和团队稳定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乐团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乐团的财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乐团财务部门应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地管理乐团的会计核算和资金使用,及时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十五条乐团所有收支均需有明确的发票和凭证,不得私自挪用乐团资金。
第二十六条乐团成立监察委员会,对乐团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章由团长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八条乐团所有团员必须认真遵守本管理规章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
第二十九条乐团如果需要对本管理规章进行修改,须经乐团综合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团长批准。
以上就是业余民族乐团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团员们能认真遵守,团结合作,共同努力,打造一个更加成功和有活力的乐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