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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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发[2002]2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5.16
【实施日期】2002.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村级范围内
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政发[2002]23号2002年5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村集体生产和公益
事业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向村民筹集资金和要求村民出工的行为。

农民依法纳税除外。

第三条向村民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事前预算和上限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年筹集资金按本村总人口计算,人均不得超过15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

筹资筹劳超过前款规定限额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基本建设、村级道路修建、植树造林、村办学校校舍维修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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