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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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
正文:
----------------------------------------------------------------------------------------------------------------------------------------------------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家国内贸易局发布)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决定,规范初步设计,统一建设标准,控制工程造价,加快初步设计编制及审批进度,根据《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规划大纲》和《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是为在1999年夏收之前完成250亿公斤仓容建设的紧急任务,本着特事特办的精神,针对这批储备粮库建设特点而制定,适用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规划》确定的新建、改扩建项目。
各编制初步设计的单位在设计中首先要执行本规定中的各项要求,本规定未提及的仍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现行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条项目初步设计应确保储粮安全,有利于推行粮食“四散”(散装、散运、散卸、散存)作业,建立现代化粮食储备体系;合理选择工艺技术,兼顾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设备选用和采购原则上立足国产;充分利用现场有场地和设备,节约用地,节省投资,尽可能降低运营成本。
第三条储备库分成以下三类,并据此选用不同的仓储方式和建设标准。
一类:地理位置靠近海、河港区和铁路枢纽,重要的粮食集散地,储存最大,应急调出机动性强,可衔接粮食进出口和南北粮食中转调运的储备库。
二类:地理位置在主销区和主产区,以铁路、水路运粮为主,储存量较大,应急调出机动性较强,承
担省际间调控或直接服务于大城市的储备库。
三类:地理位置在粮食基本平衡区,铁路或公路调运,储存量一般,承担特定地区调控服务的储备库。
第四条储备粮库设计的仓型选择、工艺技术及其他设施围绕安全储粮进行,保证粮食品质安全。
粮食储藏期根据国家储备粮管理办法确定的年限,小麦储存期为3年,玉米储存期为1至2年,稻谷储存期为2至3年。
第五条仓型选择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域的自然条件、建设规模、储存粮种、新建与改扩建等不同要求区别对待。
一、在主要港口、主要铁路交通枢纽等粮食集散地建设的储备库以选用机械化作业程度较高的浅圆仓和立筒仓为主,辅以大跨度的平房仓。
二、需要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走廊相衔接的粮库应选择适合散粮储存的仓型。
三、东北、华北地区可多选用钢结构仓,以加快建设进度。
南方稻谷主产区应主要选用平房仓或钢筋砼浅圆仓。
四、新建粮库主要根据外部条件是否允许散装运输来选择仓型,同时在设计中应预留实施“四散”作业的条件,改扩建项目应根据原有仓型和布局情况选择仓型。
第六条为了推进储备粮库建设的系列化、标准化,加快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进度,根据我国储备粮库建设的经验,推荐几类系列仓型供选用(另行印发)。
第七条项目库区总平面布置在满足进出粮作业要求,不压车,不压船,发挥正常储备功能的前提下,应力求紧凑合理、节约用地。
建筑系数一般不低于35%,利用系数一般不低于65%,储备库占地面积应按附件的数值控制(附件另发),目前暂不能实现“四散”作业的新项目应预留今后实施“四散”的场地。
总图设计应有准确地形测绘图和可靠的工程水文、气象、地质资料。
为节约资金,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辅助生产设施,新建项目的辅助生产设施和公用工程应充分与社会协作。
除新建项目外,扩建项目一般不建办公楼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八条库区应与外部配套设施紧密结合,码头、铁路、公路引入线,动力、通讯线路,上、下水系统,都应与库区的要求相适应。
库内铁路专用线等主要作业场地,可适当建设钢罩棚。
在东北地区应建设必要的烘干设施,并预留一定的粮食堆晒场地。
第九条粮库设计要着眼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现代化管理水平。
编制定员按生产人员、非生产人员分别计算,从严掌握。
行政管理等非生产定员,其比例不超过全员的15%。
第十条储备粮库的工艺设计和设备选择应首先满足安全储粮的功能,并按合理的物流作业要求进行工艺总平面和流程设计;在外部条件允许进行散装运输的情况下优先选用符合“四散”作业发展方向的工艺设备;因受外部条件和投资限制暂时不能实行“四散”作业的项目,应在设计时预留发展和实现机械化
的条件,并兼顾设施(设备)的包、散两用要求。
粮库的机械化程序配置原则为,一类粮库选用机械化的工艺及相应设备,二类粮库选用固定和移动式相结合的机械,三类粮库选用移动式机械,但应尽可能降低人工辅助作业的劳动强度。
第十一条无论何类储备库,工艺设计都必须作物流分析、计算,并以物流平衡计算为基础选择作业线和单个设备的能力,并据此确定满足进出和储存的不同仓型的容量配置。
第十二条要合理慎重选用设备,一类粮库的设备配置和流程必要时应能同时进行粮食接收和发放作业;一、二类粮库一般应配置散粮计量设备。
商业交割用的计量秤必须选择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实践证明运行可靠的产品;汽车卸粮坑的散粮接收能力在100吨/小时及以上时,一般应设液压翻板,所在地坑应设活页蔽尘装置;水平输送机械宜选用胶带输送机;斗式提升机一般应露天布置,宜采用自支承式;仓顶输送机一般应露天布置,宜将输送机架与连廊结构结合设计。
平房仓的移动式设备必须具有达到设计仓房装粮高度的能力。
各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工艺设备应选用标准化、系列化产品,以利于粮食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加工、定货和采购。
第十三条储藏工艺设计应满足长期安全储粮、有效延缓陈化和环保、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仓内通风道应考虑通风与环流熏蒸系统共用,通风系统的设计参数和通风控制设备的选用要符合《储粮通风技术规程》的要求。
平房仓内的通风道以地上笼形式为主,风网要适当组织,在满足通风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单仓通风机的数量。
第十五条使用浅圆仓、立筒仓、钢结构仓较多的库和南方地区的粮库可配备谷物冷却器。
谷物冷却器所接风道要与通风风道相匹配。
熏蒸作业应按仓外投药,管道熏蒸设计。
第十六条仓体、门、窗的设计应有良好的气密性,仓门应便于入仓机械作业,仓梯要便于保粮人员入仓检查粮情。
第十七条各类库均应配备粮食品质的物理和化学检验设备,大型粮库、港口库和为大城市服务的库应增加粮食卫生检验设备。
第十八条储备粮库中的立筒库、浅圆仓防爆区域划分应执行现行规范。
散装平房仓仓内作业区,只安装粉尘防爆灯具,其余电器设备均选用防护型并设在仓外。
第十九条连续输送机械的自动控制系统设计,应按照满足工艺,经济实用,因库制宜,能简不繁,留有余地,以利发展的原则进行设计。
基本形式为:
一、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系统进行工艺设备程序段的自动启停,适当设置现场检测传感器件进行联锁控制,同时采用上位机方式,用计算机直接操作,构成监视控制与数据采集系统(仅限于少数项目)。
二、采用小型可编程序控制器(PLC)系统或直接采用继电器接触器系统进行连锁启停(该系统带模拟屏)。
三、现场分散手动操作(不配模拟屏)或电机控制中心(MCC)集中手动操作(配相应指示灯或模拟屏)。
第二十条各类储备库均应设置计算机局域网,以完成粮温自动检测、通风自动控制、货位信息和储备实物台帐管理、调运作业管理,财务统计管理等功能,并具备与国家粮食储备局远程通讯联网能力。
所采用的软、硬件系统要符合国家粮食储备局的统一要求。
其中粮情测控系统要符合《粮情测控系统技术规程》,应采用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优选机型统一选配,在建筑安装设计上要有传输线路防雷击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储备粮库库区内应按防火规范配置消防设施。
为了便于大跨度平房仓的机械化作业,防火墙间面积可超过现行规定的1500平方米。
仓内不应敷设给水管网。
第二十二条针对这批储备粮库建设的特殊性,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造价的费用做如下规定:
一、免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各种相关税费。
二、设备购置费由设备原价、运杂费及工器具费组成,运杂费为设备原价的70%,工器具费为设备原价的4%。
三、非标设备中钢结构支撑、料斗、溜管及旋风除尘器等按6000元/吨计取,风管、管件按8500元/吨计取。
非标设备不计取运杂费的工器具费。
四、安装工程费国产设备为设备原价的15%,进口设备为设备原价的8%。
五、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由中央统一扣留,统一安排使用。
六、其他费用只计列如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设计费按工程费的1%计取,工程勘测费按工程费的0.5%计取;监理工作由中央负责,监理费统一支付。
新建项目办公及生活用具购置费按工程费的3‰计取,生产职工培训费按工程的2‰计取。
七、电力、铁路工程等采用完整的概算价格分别编制,列入独立项目费用中。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