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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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经济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2、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自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3、紧急避险设施应具有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4、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5、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6、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紧急预案等。

7、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可移动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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