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秋季东师离线作业人身权与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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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作业考核
《人身权与侵权责任法》
满分100分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错)
2。
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这种连带责任没有追偿性。
(对)
3. 产品责任的免责条件与其他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不同,具有特殊性。
(错)
4。
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只是归责原则不同,两者的责任构成要件则是相同的。
(对)
5。
正当理由与外来原因都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对)
二、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
1、简述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一般侵权责任是指:自己加害行为(狭义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主要指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2、简述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关系。
答: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又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共同危险行为虽与共同加害行为在行为特征上有所区别,但在行为性质上均是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确立共同危险行为,可以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不会因实际加害人的无法确定而使受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同时也能更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在主体方面具有复合性;行为具有共同危险性;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
3、简述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形.
答: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4、简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责任承担.
答:含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责任承担:(一)直接赔偿责任。
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唯一原因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对受害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补充赔偿责任。
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简述侵权责任赔偿的方式。
答: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侵害,依法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包括:(1)停止侵害,是指侵害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排除妨碍,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3)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者物件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
(4)返还财产。
是指侵害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者获得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者权利人。
(5)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6)适用此种责任形式的条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损害的财产在客观上具有恢复的可能。
二是必要性。
即受损害的财产须有恢复原状的必要。
(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响所及范围内消除对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责任。
恢复名誉,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后果所及范围内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曾受损害的状态。
消除影响是侵害人格权如隐私权、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则专属于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每题30分,共60分)
1、案情介绍:
某日,王某携带一台高级摄像机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为了安全,在车上把摄像机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一个小男孩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结果导致行李架上的物品不少都掉落下来,其中乘客乙的皮包正好砸在甲的摄像机上,将价值一万多元的相机砸坏了,试根据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对本题当中驾驶员的行为应当如何理解?
(2)、你认为王某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3)、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那么王某的损失由谁承担?试用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简要说明为什么?
答:1、驾驶员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生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在本案中驾驶员及王某均我过错,造成本案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小孩横穿马路的行为,因此驾驶员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2、应当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在本案中,驾驶员刹车的行为并无不当;乙的皮包砸王某的相机上,但乙并无过错,。
而小孩突然横穿马路是险情引发的原因,小孩的监护人有监护不力的过错,故应由小孩的父母承担监护责任。
3、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则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各方当事人均我过错,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有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为基础,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2、案情介绍:
李某家搭建牛舍,按照村里的习俗,村民们都自发地来到李家帮工,吃过饭后因缺少材料,李某便委托帮工人张某帮忙到镇里购买材料,酒后的张某在驾驶小型农用车从镇里返回的途中,因操作不当撞伤行人郭某,
造成郭某小腿骨折,花去医疗费若干,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郭某将李某、张某告上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张某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
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郭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2)、简述帮工人致害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答:1、郭某的损失应当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之间形成了无偿的帮工关系。
作为被帮工人、受益人李某,在帮工过程中有义务对对张某的帮工活动进行选任、安全指导、审查。
由于李某选任不当、疏于指导,让酒后的张某驾车存在过错,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帮工人张某明知自己喝酒的情况下,不但没有拒绝李某的委托却欣然接受,因其酒后违反交通规则没有尽到驾驶员应尽的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张某主观上有重大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帮工人致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必须是帮工人。
帮工人必须从事帮工活动。
被侵权人存在损害后果。
帮工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