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贫困生中伪贫困现象遏制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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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2009年第12期
[作者简介]仝泽龙(1979-),男,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

江苏南京211188。

高校贫困生中伪贫困现象遏制对策研究
□仝泽龙
[摘要]随着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对高校贫困生资助资金的大幅提高,伪贫困现象日益凸显。

这有其管
理上的漏洞,但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伪贫困现象不仅给资助工作带来极大的障碍,
使得资助失去公正和有效性,甚至影响到校园的和谐稳定。

如何遏制伪贫困现象,除了要在资助工作中完善诚信约束机制,还要规范地方政府认定程序和高校认定的制度,推进大学生资助制度的法律化,促进贫困生资助体系向有偿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贫困生伪贫困遏制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贫困资助资金力度的加大,大学生享受到的资助越来越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贫困生的经济压力。

但是贫困生也在逐年增多,一些并不困难的大学生纷纷加
入贫困生的行列,补办材料,大家争着做
“贫困生”。

这对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带来极大的障碍,严重影响了贫困生资助政策的实施和资助效果,甚至影响到校园的和谐稳定。

一、高校资助工作中伪贫困现象的危害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将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定义为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现今,我国政府实行新的高校贫困生资助政策,加大了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各高校受资助学生的人数都是往年的数倍。

资助范围已经超出了不少院校的贫困生数据库中的学生总数。

许多不在贫困生数据库中的学生纷纷补办材料,大家争着做“贫困生”。

这就出现了“伪贫困”现象。

伪贫困现象日益突出,使得高校贫困生认定面临着极大的困难,贫困生资助工作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有的伪贫困生领取各种补助,并屡屡得手,这对高校贫困生的资助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有失公正性和有效性,甚至影响到校园的和谐稳定。

二、伪贫困现象产生的原因
有研究者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与贫困生的认定、管理等
密切相关。

建议学校要进一步健全贫困生的认定程序,完善贫困生的工作机制等。

但是,伪贫困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并非这样简单,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

(一)学生诚信缺失近两年来,随着国家对资助资金力度的加大,学生享受到的资助越来越多。

但是贫困生也逐年大量增多,并不困难的大学生也纷纷加入贫困生的行列,结果一个只有40人左右的班级可能有20多人被认定为贫困生。

能够成为贫困生成为一种风气,申请资助争先恐后,接受资助被认为是理所当然。

更有一些大学生为争得资助,弄虚作假。

与以前多数贫困大学生不愿承认家庭困难、心理自卑的现象形成强烈反差。

此外,大学
生普遍高消费,摒弃优良传统。

一些大学生的攀比心理越来越重,追求享受,得到的资助金随意挥霍,追求与自己的实际经济条件不相符的生活水平,这种现象愈来愈普遍。

他们认为获得贫困资助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自己的资助金理应由自己随
意支配。

大学生的诚信缺失,严重影响了贫困生资助政策的实施和资助效果。

(二)缺乏合理统一的贫困生认定标准
根据教育部及各省教育厅的文件,贫困大学生主要指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教育费用和在校生活费用的学生。

这一界定没有具体指标,在实际操作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各高校的贫困生认定工作缺乏一个统一合理的标准,往往采用经验认定或生源地提供贫困证明,综合考虑在校情况的认定模式。

[1]
而这一认定的基础是生源地出具的证明,又因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贫困标准差异较大,消费水平也不一致,是贫困生认定工作的一大难题。

绝大多数高校不可能深入贫困生家乡调查了解学生家庭实际情况,且生源地分布广,人数多,取证难,成本高。

贫困生认定成本很难在政府、学校、教师、学生中分摊,并且目前并没有规定具体措施来惩罚提供假证明或出具假证明的行为。

高校贫困生认定作为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首要环节,其准确性直接影响到贫困生资助的效益与效率。

在实践中,目前还没有对贫困生进行认定的一系列定性和定量的标准,很多时候只凭某一单方面的标准或办法,如学生困难情况调查表、学生生源地贫困证明或学生个人的贫困申请,这使高校
贫困生资格认定缺乏科学性、
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三)贫困生认定中的人为影响因素较大在新资助体系中,贫困生认定的人为因素较大,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目前高校没有收入申报和监控机制,实际情况是部分地方基层容易出具困难证明,对认定工作的真实性和公平性产生了冲击。

由于有些地方政府缺乏责任感,又缺乏责任追究制度,他们都乐意为大学生出具贫困证明[2]。

他们并没有真正了解大学生的家庭情况,以致出现了有些地方的考生来校报到时大多数带来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有些人甚至随意捏造极低的家庭收入数字。

贫困生证明的材料可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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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失真,含有较大水分。

第二,在贫困生认定中,目前大多高校
采用由班级一定比例的学生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的意见作为认定依据。

评议小组主要是依据同学平时对贫困生的观察和了解,往往根据日常的消费状况来确定。

仅凭同学的感受和观察来判断贫困生的贫困程度误差较多,还存在着观察判断的标准不一致的人为影响因素。

有些学生或宿舍为了小团体的利益,会全面发动人际资源,在班级民主评议中发挥作用,以获得贫困资助,用这种看似公平的形式所得到的结果却不容乐观。

第三,辅导员负责管理多个班级,且事务性工作多,不可能对其管理的学生知根知底,但又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审核时难免跟着感觉走,存在着一定的人为因素。

(四)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及资助制度法律化缺失目前,我国高校资助制度中,监督机制不明确,责任追究不到位,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使得公示制度形同虚设。

我国大学生资助制度确立得比较早,但目前
还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大学生资助法律法规,只是在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涉及了国家设立贷学金,鼓励高等学校、企
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等。

大学生资助存在的立法空白与遗漏,令个别资助主体存在“沽名钓誉”思想,受资助对象缺乏诚信拖欠银行贷款
或逃避应该承担的义务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

正是这些制度的缺失,导致一些人钻了制度的空子,伪贫困现象日趋严重。

三、伪贫困现象遏制对策
(一)完善学生的诚信约束机制
目前,多数高校在资助工作中尚未建立诚信体系和道德约束惩罚机制。

对学生平时的学习、生活的表现缺乏记录和考
核,对弄虚作假的学生也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措施。

解决诚信缺失问题的主要途径还停留在道德教育上,对伪贫困生的不诚
信行为缺乏具体有效的防范措施。

由于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面对复杂的社会现象,部分自我约束力差、
现实责任感不强的学生在金钱面前放弃了诚信原则。

久而久之,一些不守诚信的行为逐渐成为部分学生习以为常的一种习惯。

健全和完善行之有效的诚信监督和约束机制,用制度的力量来约束失信行为,才能促使道德主体诚信品质的形成。

[3]
(二)完善认定制度,强化管理一是要加强监督。

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建立了校院(系)两级公示制度。

但是,公示制度也表明,审批和监督主体相同,监督机制不完善。

只有有了监督,各项资助资金才能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科学合理使用。

二是要加强管理。

高校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建立准确、全面、动态的贫困生档案。

高校应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各系部辅导员要专人负责,完善贫困生的认定与管理。

做到既不漏掉一个贫困生,也不能让并不贫困的学生混到贫困生队伍中,真正发挥档案功效。

通过档案的建立,在对贫困生进行具体的奖助评定时可以做到有限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建立有效的评定制度和措施,保证贫困生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要加强调查。

部分学生往往夸大事实,心安理得地享受各方面的贫困资助。

因此, 一定要对特困生的审定工作严格把关,对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随时查,根据其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资助范围和办法,既要防止出现“贫困
生一定终身”,又要对家庭突发困难的“新”贫困生及时帮助和关心,确保贫困资助
真正资助给最需要的学生,从真
正意义上达到国家提出的“不让一个大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的目标。

(三)规范地方政府认定程序
现在高校普遍存在着开贫困证明容易,而且每张贫困证明反映出来的家庭条件都大同小异,不能有效地体现出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从而给学校在贫困生资助工作中带来了很
大的难度。

因此我们应取长补短,
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对贫困生的条件进行量化,以此来促进资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例如
在美国
《高等教育法》颁布后,国会在大学委员会的基础上,制定了更具权威的配置“资助包”的“国会方法”。

它包括以下五
个核心步骤:
1. 计算上学成本;
2. 计算预期家庭贡献;
3. 计算学生经济资助需要;
4. 学校公布一揽子资助的基本配比标准,并按学生的经济状况向学生提供混合资助;
5. 报告其他资助,及
时做出调整。

[4]
有了以上五步因素的计算、评审标准,极其复杂的资助工作就比较规范、透明、容易操作了。

由此我们可以借鉴的是,我们地方政府在贫困生家庭情况进行认定的时候,首先要深入实际详细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人口、日常开支等详细数据,将工作落到实处,再开具贫困证明,从而能真实、有效地体现出贫困生的家庭情况,为高等学校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奠定良好基础。

(四)推进大学生资助制度的法制化
制定颁布有关大学生资助的法律法规,使大学生资助制度的建立及助学贷款的实施都有法律保障,是美国、英国、日
本等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

在当前形势下,通过颁布有关大学生资助的法律法规,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社会群体、个人和社会力量参与大学生资助工作,加强对各种组织和个人资助行为的约束和规范,维护社会资助力量的合法权利,推进大学生资助的法制化建设,显得十分重要。

(五)促进贫困大学生资助体系向有偿化方向发展
外国大学生资助体系中贷学金所占的比例较高,而赠予
性资助较少,如美国除了
“佩尔助学金”和“补助教育机会助学金”
两项外,其他都是有偿资助。

[5]这种资助体系不仅使每个受助学生真实地感受到社会和政府对他们的经济支持,同时又使他们对高等教育费用承担起部分经济责任,这本身就是一种强有力的、现实的教育,有助于大学生的成长。

我国的资助形式虽然多样,但多是赠予性的资助。

从实践来看,贷学金和勤工助学两种有偿资助模式应当成为贫困学生资助的主要形式。

[参考文献]
[1]黄跃舟等. 关于创新高校贫困生工作的几点思考[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6.
[2]李宁. 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资讯,2009,(10.[3]张维群, 李答民. 诚信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实现[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4,(6.
[4]庄丽君. 中美大学生资助政策的比较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 2007.
[5]贠娜, 刘卫红. 美英日大学生教育资助制度分析[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
报,2009,(3.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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