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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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准入制度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医院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医院人员准入制度。

一、范围与对象:
(一)高校毕业生;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1、临床医学须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2、检验技师、影像诊断医师、超声诊断医师须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3、护理岗位用人须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以上人员均需具有执业资格;
(二)人才引进;
具备全国统招医学硕士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者且具备执业资格;
临床科室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业务能力强、具备执业资格者,医技科室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工作能力强、具备上岗资格者;
(三)编制外用工:
医院根据人员缺额情况,招聘编制外用工。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除应届毕业生外,须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报主管部门办理准入备案。

对无技术准入要求的临时性用工,医院根据科室工作实际,合理聘用。

聘用原则: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男55岁以下、女48岁以下。

技工岗位须持有上岗证。

人员出入由人事科审核备案,人员管理由各用人部门具体负责考核。

二、聘用程序:
(一)高校毕业生:按上级有关部门高校毕业生招聘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聘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医院特许技术专业人员,经医院同意者先行试用期1年,期满后,经用人科室和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医院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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