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设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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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设立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