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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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在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第四条管理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体责任
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是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保证废弃食用油脂得到妥善处理。
第六条收集和运输
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单位应当使用专门的容器盛放废弃食用油脂,并按照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要求,将其交送给具有废弃食用油脂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收集和运输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并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保证废弃食用油脂的安全、卫生、环保运输。
第七条处理
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设施
和专业技术人员,并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保证废弃食用油脂得到合法、安全、环保的处理。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排放、填埋或者用作饲料
等非法用途。
第八条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
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委员会可以采取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对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