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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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农村牧区卫
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02.01
•【字号】内卫农字[2008]66号
•【施行日期】200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
要点的通知
(内卫农字〔2008〕66号)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2008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参照试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2008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
推进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和有关配套文件精神,强化政府对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责任,深化农村牧区卫生改革,统筹规划,增加投入,健全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实施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为提高广大农牧民健康水平服务。
一、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完善农村牧区卫生补助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并积极调整卫生支出结构。
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量及苏木乡镇卫生服务人员数量,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由旗县财政合理安排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要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落实卫生院人员工资和公共卫生经费。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的要求,苏木乡镇卫生院补贴达到工资总额的80%以上,贫困旗县达到90%以上。
边远贫困苏木乡镇卫生院达到100%。
旗县级财政每年要给予乡村医生一定的劳务补贴。
2.重点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建设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旗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房屋、设备改造和卫生队伍建设,重点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建设和人才培养。
改善卫生院的服务条件,提高农村牧区卫生服务能力。
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地的积极性,坚持统一规划、配套推进的建设原则,完成建设任务。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落实建设资金,加大投入和监管力度,严格资金使用,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3.深化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
在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过程中,各地已按照“撤乡不撤卫生院”的原则,保留了卫生院的机构。
按照苏木乡镇行政区划,根据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地域半径、技术能力,合理调整确定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的布局,做到数量适宜、布局合理。
各地要进一步按照《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苏木乡镇卫生院实行‘县办县管’的管理体制”的要求,行使对苏木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方面的管理职能。
要明确
卫生院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核定编制。
调整保留后的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的名单报卫生厅备案。
4.推进苏木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
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厅等四厅委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强化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与管理。
卫生院在确定合理编制的基础上,实行全员聘任制,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公开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优秀卫生人才担任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5.加强嘎查村卫生室建设
贯彻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加强全区嘎查村卫生室房屋和设备建设,健全村级卫生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能力,要认真实施李兆基基金乡村医生培训项目。
要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有效发挥卫生院对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与监管职能。
做到工作任务统一,业务管理统一,工作规范统一,执业范围统一,收费标准统一。
一体化管理率达到80%以上,合格嘎查村卫生室覆盖率达到90%以上。
要认真贯彻落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依法对乡村医生实施注册准入和从业管理。
建立健全注册乡村医生备案制度。
6.加强农村牧区卫生队伍建设
认真贯彻卫生厅等5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采取并落实有效措施,进一步稳定、培养、提高农村牧区卫生人才队伍。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吸引、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卫生院工作,发挥好支农大学生下基层服务的作用。
切实改善现有卫生人才的待遇。
要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明确任务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做好组织派遣和考核工作,真正发挥城市医师在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中的作用。
各地要按照卫生厅等7厅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继续实施“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积极探索城市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医学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农村牧区卫生人员业务组织和技能培训。
要继续实施好“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选择好师资,按照培训大纲授课和组织实习,使培训能够取得实效。
二、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1.健全新农合制度,落实补助资金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农合制度。
认真落实自治区、盟市、旗县补助资金。
各级政府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将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自治区对农牧民人口在6万人以下的牧区旗县参合农牧民每人每年增加5元的补助资金。
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投入。
2.完善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坚持以保大病为主、适当兼顾受益面的原则,根据自治区新农合工作方案,结合各自实际,科学合理调整制定补偿方案,防止受益面偏低,难以调动农牧民的参合热情。
针对目前大病统筹力度不够的问题,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提高封顶线;农牧民人口少的旗县不设家庭账户,其他旗县要逐步取消家庭账户,增强基金的大病统筹能力。
设立家庭账户的旗县,要从个人筹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基金,纳入大病统筹。
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基础上,兼顾参合农牧民普遍受益,合理确定大病统筹补助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在确定分段补偿比例时,不宜分段过多,同时探索建立特殊病种和部分大额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制度,减少基金沉淀,把基金节余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每年累计基金结余控制在15%以内,进一步扩大受益面。
3.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筹资工作
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合作医疗帮助农牧民扶贫解困的生
动事例,特别是通过受益农牧民的现身说法,宣传新农合的好处和政策,扩大新农合在农牧民中的影响,提高农牧民参与新农合制度的热情。
动员和引导广大农牧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提高参合率,2008年力争参合率达到90%以上。
要结合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把合作医疗的补偿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布,让群众对新农合制度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要因地制宜,锐意创新,探索形式多样、简便有效、农牧民认可的筹资办法和长效机制。
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农牧民的意愿。
绝不能搞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和强行摊派。
筹资工作要早做安排,农牧民个人筹资必须在12月底前结束。
4.加强管理机构建设,严格基金监管
以旗县和苏木乡镇为重点,加强新农合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工作人员,确保工作经费,做到有人办事、有条件办事、有能力办事。
要强化政策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能力。
要认真执行“提高新农合能力建设项目”,把有关人员培训好。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资金存储、基金拨付管理,做到钱帐分离,收支分离,管用分离,封闭运行。
要切实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规范运作,确保基金安全。
要健全监督机制,把基金管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定期监督检查,增强资金使用管理的透明度。
5.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全区联网
要加强对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的领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快旗县级信息数据处理中心的建设。
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旗县(市、区)要力争在2008年上半年完成建设任务。
同时,完成自治区信息系统平台和中心数据库建设任务。
6.强化工作考核,促进规范管理
各级要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考核,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今年
10月底前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考评细则》对所属开展新农合工作的旗县(市、区)全面考评一次,并上报考评结果。
各地在考评中要认真负责,严格评分。
自治区将组织抽查。
考评结果要进行通报,并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
在考评中除全面考核外,要突出重点,要突出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基金管理、信息化建设、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农牧民受益及满意度等方面。
三、全面实施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
1.进一步完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卫生牵头、部门协作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机制。
各盟市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方案》的指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初保的具体实施和达标评估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完成初保任务,督促和检查旗县(市、区)初保工作落实情况,定期报送实施初保工作进展情况。
2.积极完成初级卫生保健任务
旗县(市、区)要按照卫生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评审细则》的要求,积极开展初级卫生保健指标落实工作,努力完成政府支持、机构与人员建设、基本医疗管理、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环境卫生、健康教育、合作医疗、居民健康水平工作任务。
并按评估计划和要求填报《初级卫生保健评价指标统计表》,接受评估。
3.做好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评估工作
今明两年是初级卫生保健达标主要评估年,每年10月中旬前盟市完成评估工作,自治区和国家组织抽样评估复核。
2008年全区力争接受评估并使基本合格以上的旗县(市、区)达到全区旗县(市、区)总数的80%左右。
各地要高度重视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评估工作,按照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评估
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组织,严格评估,各地要在10月底前上报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