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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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2〕39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淄银保监罚决字〔2022〕3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3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
【处罚日期】2022.09.09
【处罚机关】淄博银保监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淄博市
【处罚对象】王磊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26 16:43:48
淄银保监罚决字〔2022〕39号
当事人:王磊
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37030319811028XXXX
职务:时任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高青支公司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淄博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王磊对长安责任淄博中支超出报备费率向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019年1-4月,长安责任淄博高青支公司时任经理王磊以个人银行卡转账形式向山东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额外支付车险业务手续费14179.24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山东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明细、相关银行账户交易信息、山东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长安责任淄博中支与山东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王磊劳动合同、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超出报备费率向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给予王磊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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