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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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
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12
•【字号】株政发[2008]14号
•【施行日期】2008.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

(株政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和承载能力不断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建立健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政服务体系,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株洲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08〕7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株洲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湘价函〔2008〕73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环节
根据湘价函〔2008〕7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建手续时收取。

三、征收方式及标准
征收方式由原按住宅、非住宅两类标准征收改为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征收。

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按《株洲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株政发〔2003〕22号)核定(今后如调整,按调整后的方案执行)。

征收标准按湘价函〔2008〕73号文件执行(详见下表)。

株洲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元/
四、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城市土地类型及级别划分的管理,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反馈给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及市政务中心。

(二)市规划局、高新区建设局要加强规划容积率的管理,原则上容积率一经批准,不予调整。

市规划局、高新区建设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情况,对未交清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在督促其交清有关费用后,依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市非税收入管理处和政务中心要加大收费资金的稽查力度,严格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清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在督促其交清有关费用后,会同规划部门依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市建设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时,要严格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的缴纳情况,对未交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在督促其交清有关费用后,再依法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

(五)市房产局在核发房屋产权证时,对未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或虽已交纳但建筑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应通知建设单位到市规划、国土、建设、政务中心等部门批准并补办相关手续后,再核发房屋产权证。

(六)市物价局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严格监管,对擅自以各种名义多征、少征或不征配套费的予以严肃查处。

(七)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纪律,对违规擅自发放建设项目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和严肃查处。

五、相关规定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缴费后发证的原则,除“5115”工程项目、环保项目等市政府明文规定的工程项目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违规减免。

市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和高新区建设局要在本部门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到位。

(二)对在2008年6月10日以后办理报建手续的项目,按湘价函〔2008〕7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但对在2008年6月10日以前已办理《株洲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核费手续的,其缴费有效时间可至2008年6月30日。

(三)本文规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标准按湘价函〔2008〕73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6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计费的通知》(株政发〔2006〕26号)文件中配套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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