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困境初探_基于无形资产管理角度_黄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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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技成果转化困境初探_基于⽆形资产管理⾓度_黄亮第26卷第2期教育财会研究
2015年4⽉
Vol.26 No.2STUDIES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IN EDUCATION Ap
r. 2015[收稿⽇期] 2015-01-
30[作者简介] 黄亮,
中⼭⼤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计,研究⽅向:⾼校财务管理。

[基⾦项⽬] 本⽂系中⼭⼤学⾼校管理研究项⽬“
学校⽆形资产管理及使⽤对策—以中⼭⼤学为例”课题阶段性成果。

⾼校科技成果转化困境初探
———基于⽆形资产管理⾓度
黄 亮
(中⼭⼤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东⼴州510275
)摘要 我国⼀直重视科研创新,但由于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科研⼈员考核机制和⾼校管理机制等⽅⾯原因造成了⾼校科技成果转化难。

本⽂针对此问题进⾏了探讨,并提出了“内紧外松”的管理模式,以期能⼀定程度上解决⾼校科技成果转化困境。

关键词 ⾼校;科技成果;转化
我国⼀向重视科研创新。

早在1
988年,改⾰总设计师邓⼩平同志就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产⼒”的观点。

党的⼗⼋⼤报告中更是提出:“科技创新是提⾼社会⽣产⼒和综合国⼒的战略⽀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位置。

”⾼校作为开展科研⼯作的主战场,却因制度体系、⽆形资产管理体制等原因,造成了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产业化之间对接不畅,转化效率不⾼。

相关研究结果表明,我国⾼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直很低。

1999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例在10%左右,2007年,专利实际化的⽐例为30%,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产⼒的⽐例为15%—20%,
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例为5%。

⼀、⾼校科技成果转化困境原因分析
虽然国家对科研⼯作⾮常重视,但由于受各种原因制约,造成科技成果⽆法从实验数据变成产业化成果,
具体如下:(⼀)⽆形资产管理制度体系问题
学校科技成果属于⽆形资产,相关科技成果转让⾏为属于国有资产处置⾏为,⾏政审批链条长,效率低;此外处置收⼊需上缴,奖励政策不明朗,激励效果低。

从相关制度规定进⾏分析: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办法》规定,相关科技成果转让等⾏为需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以教育部直属⾼校(⾮财政部改⾰试点单位)为例,若⾼校想将⼀项⽆形资产增资给某学校全资公司,该学校全资公司以该⽆形资产评估作价与某民营上市公司成⽴⼀家新公司所需要的审批流程为:(1)校内审批;(2)根据⽆形资产价值情况(是否达800万元)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或者报教育部备案、财政部审批;(3)对所转让⽆形资产进⾏资产评估备案;(4)学校全资公司接受到⽆形资产,对外出资时对该⽆形资产进⾏资产评估备案;(5)所成⽴新公司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完成上述全部流程少则近⼀年,长则需要近⼆年时间完成。

此外,对于⾼校(不含试点单位)获得的⽆形资产处置转让收⼊,在扣除相关税费后需全额上缴。

与此同时,相关科技成果对于科技成果发明⼈奖励政策也不够明朗,国家曾于1999年出台相关政策,根据《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规定》(国办发[1999]29号)
,“科研机构、⾼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
员给予奖励。

其中,以技术转让⽅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中提取不低于20%的⽐例⽤于⼀次性奖励;⾃⾏实施转化或与他⼈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等学校应在项⽬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例⽤于奖励,或者参照此⽐例,给予⼀次性奖励;采⽤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不低于科技成果⼊股时作价⾦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或科技成果作价⾦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20%的,由该单位职⼯代表⼤会讨论决定。

”该办法对于科技成果转
化的奖励政策做出了规定,但还不够细,有些只规定了下限,增加了具体操作难度。

近⼏年国家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出台了相关⽂件和规定。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在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开展了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管理改⾰试点。

2013年9⽉,改⾰试点实施范围从中关村扩⼤到东湖、张江国家⾃主创新⽰范区和合芜蚌⾃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试点政策主要内容:⼀是简化科技成果处置的审批程序。

将处置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改为由单位⾃主处置、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的,仍按原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是将处置收益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改为分段按⽐例留归单位、其余部分上缴中央国库。

从实际情况看,试点政策虽有⼀定成效,但仍存在激励不⾜、通过拆分科技成果⽅式规避审批和收益上缴义务等问题。

2014年底,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处置和收益管理改⾰试点的通知》,将在国家⾃主创新⽰范区、合芜蚌⾃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处置和收益管理改⾰试点。

与中关村试点政策相⽐,有两⽅⾯的重点突破:⼀是将单位科技成果的对外投资、许可等使⽤事项的审批纳⼊了改⾰范围,取消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使⽤、处置事项的所有审批和备案要求,⼆是将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收⼊从分段按⽐例留归单位改为全部留归单位。

(⼆)科研⼈员考核机制体系问题
⽬前,国家对于⾼校科研⼯作评价指标更多偏向于学术论⽂数量、科研经费数量等⽅⾯。

在这个指挥棒下,⾼校也主要将精⼒在论⽂、课题等⽅⾯给予⼀定的⽀持。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在科技成果产业化前,必须经过“初试”和“中试”等阶段,需要相应的试验平台,在⼀些学科⽅⾯还需要⼀定的试验时限,需要学校给予相应的保障。

⽬前对于从事科研⼯作的实施者———教师,很多⾼校在该体系下,采取“⾮升即⾛”考核机制,在考核期内,教师需要晋升更⾼的职称,所需要的是撰写更多的有分量论⽂,申请到更多的科研项⽬,获得更多的专利技术或者奖励,⽽在应⽤学科⽅⾯,没有对科技成果可转化率进⾏绩效评价。

在此绩效评价体系下,科研⼯作者的⼯作重点主要在论⽂写作、课题申请等⽅⾯,⽽疏于对科技成果可转化性的研究。

分析科技成果转化案例,会发现有的属于科技成果没有经过仔细论证,便仓促产业化,造成科技成果转化失败;有的属于科技成果简单转让,缺乏后续跟进投⼊,造成未获得应有收益等。

如某⾼校资产经营公司以货币资⾦,以及相关专有技术和该校专有技术发明⼈共同出资成⽴公司,该专有技术得到了业界的认可,但是未进⾏相关产业化的“中试”等试验,实⾏产业化之后,发现市场表现不如预期,该公司成⽴五年后,亏损已经超出实收资本的⼆倍之多。

⼜如某⾼校教授将⼀项新型电池技术转让给该学校所办企业后,并未加⼊该企业的相关经营团队,也不是企业股东。

后来企业在经营中,发现该电池技术为适应市场要求和减少成本考虑需进⼀步改进,但因该原技术持有⼈在技术转让后离开了学校出国,与公司也失去了联系,造成该项技术在产业化过程中宣告失败。

(三)⾼校⽆形资产管理体制问题
历来⾼校普遍存在“重钱轻物”、“重有形资产轻⽆形资产”的管理理念。

⾼校⼀直强调货币资⾦管理,重视经费⽇常管理,⽽忽视对于经费所构成的资产管理。

然⽽由于⽆形资产看不见,摸不着,对于资产管理,⾼校普遍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忽视了对⽆形资产管理,造成⽆形资产整体管理体制不清晰、不顺畅,流程不规范,缺乏对⽆形资产产⽣、使⽤和处置的统筹管理,主要体现在:
1.⾼校⼀般设置有负责科研⼯作的科技处或科研院等部门,⽽科研主管部门关注的重点是科研⾏为过程,即科研项⽬的申请、⽇常管理和科研经费结题审计等,特别是结合国家对科研经费管理要求,更为重视的是科研⾏为和科研经费使⽤⽅⾯,⽽不是科技成果作为⽆形资产管理⽅向,容易忽视资产本⾝的价值属性,造成⽆形资产作为⼀项学校占有和使⽤的资产,没有在学校相关资产和财务账上全⾯反映。

2.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主要涉及到科技成果的产⽣和转化两个过程。

对于科研⾏为的管理主要归⼝在科研处等学校部门,⽽对于产业化更多的归于学校资产经营公司。

学校对于内部⾏政事务管理是基于科层官僚制的归类事务管理,更多的是强调横向性管理,⽽很少基于过程的纵向管理,缺乏将科研管理部门和产业部门的对接机制。

在现实中就表现为,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拥有资本、经营理念,但是缺乏技术,只能组织⼒量在学校寻找可以产业化的技术。

⽽学校拥有相关技术资源,由于信息不对称,同时也在寻找资本和配套的管理团队,没有形成⼀种⾃动的学校科技成果从产⽣到产业化的⾃动⽆缝对接机制流程。

⼆、建议⽅案
鉴于上述国家管理制度体系、科研⼈员考核体系和⾼校⽆形资产管理机制上等⽅⾯的原因,造成了⾼校科技成果转化难、效果差。

那么如何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困境的难题呢,可以采⽤“外松内紧”的管理模式体系管理⼤学科技成果。

(⼀)“外松”———简政放权,给予⾼校更多管理⾃主权
科技成果作为⽆形资产,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属于⽆形资产处置⾏为,需要履⾏⾏政报批报备流程,同时处置收⼊需全额上缴。

该规定已在⼀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成果转让。

对于该桎梏,国家也已经开始着⼿进⾏改⾰,但是2014年出台《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处置和收益管理改⾰试点的通知》所做出的改⾰,仅限于20家试点单位,并没有全部铺开。

鉴于此现状,建议在相关单位逐步试点的基础上,对原有的资产管理规范进⾏整合调整,对于教育部直属⾼校:
1.对于处置权限,建议可以适当提⾼,如原有的800万元权限,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提⾼;对于前置审批制,可以逐步调
整为后置审批制;
2.对于处置收⼊,可考虑提取部分⽐例由单位留存,如可考虑50%甚⾄更⾼的处置收⼊由单位留存,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

财政部应给予⾼校更多⾃主权,激发⾼校科技成果转化活⼒,提⾼科研⼈员积极性。

(⼆)“内紧”———不断规范理顺学校科技成果内部管理流程
1.转变科技⼈员考核机制
学校在对教师科研成绩进⾏考核时,对于部分学科,可以尝试提升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考核⽐重,通过⼈事政策指挥棒,⿎励⼴⼤科研⼈员将⼯作重⼼向科研成果转化率⽅⾯转变,实实在在解决现实问题,实现更多的产业化科技成果问世。

2.完善⽆形资产管理流程
要实现科技成果有序转让,既要最⼤限度地激发科研⼈员的积极性,也有确保国有资产权益,关键是明确规范的⽆形资产管理流程,主要体现在:(1)明确责任分⼯,确定归⼝管理部门。

对于科技成果的产⽣、使⽤和处置全⽣命周期,需要明确学校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分⼯,确定各部门管理职责,落实归⼝管理部门,保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做到学校各部门各司其职,流程各环节衔接到位。

(2)建⽴相关绩效激励和扶持政策。

科技成果成功转化是多⽅共同努⼒的结果,也是⼀件难度较⼤的事情。

因此需要学校出台⼀系列激励和扶持政策,不仅要激发科研⼈员的积极性,也要激励相关管理⼈员,让事情的每个环节从“被动去做”变为“主动去⼲”,让科技成果转化时被动寻找资本和经营团队,变为资本和经营团队⾃动与科技成果对接。

譬如可以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作为学校考核所办企业绩效考虑因素之⼀。

(3)加强检查。

为避免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出现侵吞国有资产事件,除了激励,还需要监督,加强对相关⾏为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三、⼏点思考
对于⾼校科技成果转化,还有如下⼏个问题值得思考:
(⼀)科技成果转化思路
学校投资兴办企业的终极⽬标是科技成果转化
的载体。

近期,“北⼤⽅正”中国第⼀校办企业事件给了我们⼀个思考,即学校所办企业⼯作重⼼是考虑从事资本运作,还是进⾏专项科技成果转化。

以资本运作为主可通过杠杆原理,以⼩博⼤,将校办企业做⼤做强,但是存在资本泡沫,若有资⾦链条断裂,后果不堪设想。

⽽若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则由于受限于成果转化周期,造成校办企业成长周期长,投资回报期长。

若有较好的创新技术项⽬,由于⾃⾝资本不⾜,当有外来资本进⼊后,容易丧失对公司的控制⼒。

综上所述,对于学校所办企业,如何在资本和技术之间实⾏有序的平衡是值得深思的命题。

(⼆)配套政策应跟上
国家对科技成果的相关配套政策应该是系统的,即不仅仅是在⽆形资产处置⾏为的简政放权⽅⾯,还应该考虑相关政策。

如在税收管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出台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2007年,⼜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了进⼀步改⾰,发布了《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相关奖励⼈员免征所得税审核权。

但相关⽂件在科研⼈员获得分红税收的规定,以及科研⼈员性质(需为单位正式在编职⼯)等规定仍然在⿎励科技成果转化⽅⾯有进⼀步调整的空间。

同时在⾼校经费拨款等各类政策⽅⾯均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率等⽅⾯进⾏相应倾斜。

综上所述,科技成果转让难的症结在于体制机制,在于制度流程。

在完善制度规范的前提下,提升各相关⼈员积极性,加强全过程监督,提升科技成果创新效率就会⼤有可为。

参考⽂献:
[1] 徐国兴.我国⾼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问题和对策分析[J].⾼等理科教育,2013,(6).
[2] 娄延宏.制约⾼校科研成果转化的主要因素与对策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2).
[3] 胡川,杜莹莹,程鹏飞.⾼校⽆形资产有效转化的国际⽐较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学学报,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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