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欠缺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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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作为民事诉讼 的责任 承担依据 及刑
正 :
二 、 交通事 故认定 书 的修 正 对
针对交通事故认 定书的上述欠 缺 ,应该采取 以下措施予 以修 第一 , 通过 立法加 以完善 , 明确交通事 故认 定行为 的行 政复议 和行政诉讼程序。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 第 3条之规定和 19 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 安部联合下 发的《 关于处理道路 交通事 故案件 有关问题 的通 知》 4条之规 定 , 第 使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行 为成为可 复议和可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 , 维护交通事故 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从 法理上说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质 上应属 于一种 依法履
行职权 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 以下构成要件: 1 () 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授权依法对交通安全实 施管理 职能 , 取得依法处理交通事故 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 ) 内 2在
容上, 向对方当事人( 必须 行政相对人) 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从 作 交通事故认定 书看 , 能够对相对 人产生直接 的法律后果 。道路交 它
当然依 据 。 行 政 诉 讼 、 事 诉 讼 和 民事 诉 讼 这 三 种 类 型 的诉 讼 中 , 证 据 刑 其
尽管法 院拥有 司法审查权 , 对交警部 门作 出的交通事 故认定书 可以不予采信 , 即当事人 对作 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 讼或就 损害赔偿 问题提起 民事诉讼 的, 以及人 民法 院审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 件时 , 民法 院经审查认为公 安机关所作 出的责任认定 、 残评定 人 伤 确属不妥 , 则不 予采信 , 以人 民法院审理认定 的案件事实作 为定 案 的依据。但是事实上法院在 审理交通事故案件 时, 只要有 了交通事 故责任认 定书 , 一般都 直接按 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的交 通事故责 任认定作 出判决 。
20 0 9年第 l 0期
经济研究导 刊
E CON OMI S ARCH C RE E GUI DE
No.0, 0 1 2 09 S ra .8 e i lNo4
总第 4 8期
略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欠缺与修正
何 克 昌
( 红河 学 院 社会 科 学 部 , 南 蒙 自 6 10 ) 云 6 10
事责任 的依据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 。 交通 事故认定书作为 交通 警察机关对违章 当事 人的行政处罚
的证 据 , 应当是顺理成章 的 。 但直接作为 民事诉讼 的责任承担依据 及刑事责任的依据却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 。因为是否应 当承担相 应的责任以及应 当赔偿少损失 , 只能 由人 民法院依据相关 的证 据
的形式 、 证据 的收集程序 、 证明的 目的 、 证据的要求 、 证明的标准 等 各方丽都存在不同和差异 , 尽管很多证据可以同时作为这三种程序 的证据使用 , 但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能让其 当然成 为认定事 实与承担责任的依据?事 实上法院在审理交通 事故案件时确实 如
此, 只要有 了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书 , 一般都直接按 照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 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
( 包括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 )经过分析后 才能予
以确定 , 这根本不是交通警察机关 的职责范围。
再次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可诉 , 事实上成为终局性 的 东西 , 影响和限制 了当事人 的诉权和知情权 , 同时对公安行政机关 失
去必 要 的监 督 。 可 能导 致行 政权 力 的 滥用 。 有
摘
要: 交通事故认 定书是公安机关作 为 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 据, 是公安机 关对 交通事故 的责任人作 出罚款 、
拘留、 限制驾车人 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 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 害赔偿进行调 解的依据 ; 交通事故认 定 书是人 民检察院对 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 ; 交通事故认 定书是人 民法院定罪量刑 和确定损 害赔偿 的证据 。
一
、
交通事故 认定 书的存在 的 欠缺
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 19 9 2年最高人 民法 院和公安部 联 合下发的《 关于处 理道路交通事 故案件有关 问题 的通知》 的第 4条 明确规定 : 当事人仅就 安机 关作出 的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和 “ 伤残评定不服 ,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或 民事诉 讼的 , 民法院 人 不予受理。” 以 , 政上不复议 和人 民法 院不立案都是 有依据 的。 所 行 这就使 得交通 事故认定 书实 际上成为终局性的东西 , 影响和限制 了 当事人的诉权和知情 权 ,同时对公安行政机关失去必要 的监督 , 有
如 此 重要 的公 文 书证 , 存 在一 系列 欠缺 之 处 , 却 不仅 与 法理 不合 , 引起 了司 法 实践 中矛 盾 和 混乱 , 须 予 以修 正 。 也 亟
关键词 : 交通事故 ; 认定 书; 修正 ; 对策 中图分类号 :5 2 8 文献标 志码 : 文章编号 :6 3 2 1 20 )0 0 6 - 2 F7 . 8 A 17 — 9 X(0 9 1 - 1 5 0
可 能 导致 行 政 权 力 的 滥 用 。
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 6 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 看, 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书 因由公安机关制作 , 故应为公文书证 , 具有 较高的证明效力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有三个 方面 : 其一是作为 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 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 据; 在交通肇事刑 事案件中, 证明被告人是 否有罪 ; 民事赔偿案件中 , 在 交通事故认定 书叉起 着确定赔偿 义务人是否应 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及应 当赔 偿多少损失 的证据作用 。如此重要的公文书证 , 却存在一系列欠缺 之处 , 不仅与法理不 合, 也引起了司法实践中矛盾和混乱 。 首先 , 交通事故认定书实际上已经成为认 定事实与承担责任 的
正 :
二 、 交通事 故认定 书 的修 正 对
针对交通事故认 定书的上述欠 缺 ,应该采取 以下措施予 以修 第一 , 通过 立法加 以完善 , 明确交通事 故认 定行为 的行 政复议 和行政诉讼程序。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 第 3条之规定和 19 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 安部联合下 发的《 关于处理道路 交通事 故案件 有关问题 的通 知》 4条之规 定 , 第 使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行 为成为可 复议和可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 , 维护交通事故 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从 法理上说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质 上应属 于一种 依法履
行职权 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 以下构成要件: 1 () 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授权依法对交通安全实 施管理 职能 , 取得依法处理交通事故 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 ) 内 2在
容上, 向对方当事人( 必须 行政相对人) 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从 作 交通事故认定 书看 , 能够对相对 人产生直接 的法律后果 。道路交 它
当然依 据 。 行 政 诉 讼 、 事 诉 讼 和 民事 诉 讼 这 三 种 类 型 的诉 讼 中 , 证 据 刑 其
尽管法 院拥有 司法审查权 , 对交警部 门作 出的交通事 故认定书 可以不予采信 , 即当事人 对作 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 讼或就 损害赔偿 问题提起 民事诉讼 的, 以及人 民法 院审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 件时 , 民法 院经审查认为公 安机关所作 出的责任认定 、 残评定 人 伤 确属不妥 , 则不 予采信 , 以人 民法院审理认定 的案件事实作 为定 案 的依据。但是事实上法院在 审理交通事故案件 时, 只要有 了交通事 故责任认 定书 , 一般都 直接按 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的交 通事故责 任认定作 出判决 。
20 0 9年第 l 0期
经济研究导 刊
E CON OMI S ARCH C RE E GUI DE
No.0, 0 1 2 09 S ra .8 e i lNo4
总第 4 8期
略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欠缺与修正
何 克 昌
( 红河 学 院 社会 科 学 部 , 南 蒙 自 6 10 ) 云 6 10
事责任 的依据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 。 交通 事故认定书作为 交通 警察机关对违章 当事 人的行政处罚
的证 据 , 应当是顺理成章 的 。 但直接作为 民事诉讼 的责任承担依据 及刑事责任的依据却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 。因为是否应 当承担相 应的责任以及应 当赔偿少损失 , 只能 由人 民法院依据相关 的证 据
的形式 、 证据 的收集程序 、 证明的 目的 、 证据的要求 、 证明的标准 等 各方丽都存在不同和差异 , 尽管很多证据可以同时作为这三种程序 的证据使用 , 但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能让其 当然成 为认定事 实与承担责任的依据?事 实上法院在审理交通 事故案件时确实 如
此, 只要有 了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书 , 一般都直接按 照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 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
( 包括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 )经过分析后 才能予
以确定 , 这根本不是交通警察机关 的职责范围。
再次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可诉 , 事实上成为终局性 的 东西 , 影响和限制 了当事人 的诉权和知情权 , 同时对公安行政机关 失
去必 要 的监 督 。 可 能导 致行 政权 力 的 滥用 。 有
摘
要: 交通事故认 定书是公安机关作 为 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 据, 是公安机 关对 交通事故 的责任人作 出罚款 、
拘留、 限制驾车人 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 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 害赔偿进行调 解的依据 ; 交通事故认 定 书是人 民检察院对 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 ; 交通事故认 定书是人 民法院定罪量刑 和确定损 害赔偿 的证据 。
一
、
交通事故 认定 书的存在 的 欠缺
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 19 9 2年最高人 民法 院和公安部 联 合下发的《 关于处 理道路交通事 故案件有关 问题 的通知》 的第 4条 明确规定 : 当事人仅就 安机 关作出 的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和 “ 伤残评定不服 ,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或 民事诉 讼的 , 民法院 人 不予受理。” 以 , 政上不复议 和人 民法 院不立案都是 有依据 的。 所 行 这就使 得交通 事故认定 书实 际上成为终局性的东西 , 影响和限制 了 当事人的诉权和知情 权 ,同时对公安行政机关失去必要 的监督 , 有
如 此 重要 的公 文 书证 , 存 在一 系列 欠缺 之 处 , 却 不仅 与 法理 不合 , 引起 了司 法 实践 中矛 盾 和 混乱 , 须 予 以修 正 。 也 亟
关键词 : 交通事故 ; 认定 书; 修正 ; 对策 中图分类号 :5 2 8 文献标 志码 : 文章编号 :6 3 2 1 20 )0 0 6 - 2 F7 . 8 A 17 — 9 X(0 9 1 - 1 5 0
可 能 导致 行 政 权 力 的 滥 用 。
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 6 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 看, 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书 因由公安机关制作 , 故应为公文书证 , 具有 较高的证明效力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有三个 方面 : 其一是作为 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 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 据; 在交通肇事刑 事案件中, 证明被告人是 否有罪 ; 民事赔偿案件中 , 在 交通事故认定 书叉起 着确定赔偿 义务人是否应 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及应 当赔 偿多少损失 的证据作用 。如此重要的公文书证 , 却存在一系列欠缺 之处 , 不仅与法理不 合, 也引起了司法实践中矛盾和混乱 。 首先 , 交通事故认定书实际上已经成为认 定事实与承担责任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