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生育节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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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人员生育节育行为,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管理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依法履行
生育节育义务。
第二章生育管理
第四条管理人员生育子女,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法生育: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照生育政策规定生育。
2. 合理生育:根据个人、家庭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生育时间。
3. 负责生育:对生育子女负责,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第五条管理人员生育子女,应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育。
第六条管理人员生育子女,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陪产假等相关待遇。
第三章节育管理
第七条管理人员应自觉采取避孕措施,落实避孕节育责任。
第八条管理人员避孕节育,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避孕: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方法,确保避孕效果。
2. 科学避孕:了解避孕知识,正确使用避孕工具。
3. 及时避孕:发现避孕失败或意外怀孕,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管理人员避孕节育,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生育节育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开展生育节育工
作检查。
第十一条对违反生育节育规定的行为,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生育节育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升等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