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知识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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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知识50问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及其单位共同缴存,属职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答: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返还性。
3、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好处?
答:1、增加购房资金。
住房公积金实行单位和个人同比缴存的办法,即单位缴存的部分和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部分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如某职工每月从工资中扣缴100元缴存住房公积金,加上单位缴存的100元后,该职工每月就可得到200元的购房款。
2、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凡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低,故可以减少购房开支。
3、可以增加收入。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收入及其利息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样职工在退休时就可以领到一笔相当可观的养老资金。
4、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的基本义务。
2、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单位与职工在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同时,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职工的基本权利有五项:
(1)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如果职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就意味着职工应该享有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受到了侵害,职工可以通过行政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查询的权利。
查询权是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权的延伸,赋予职工查询的权利,可以及时发现单位是否为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
(3)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购买住房、离退休、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在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在职期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
(4)申请贷款的权利,这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核心所在。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参加制度的职工提供政策性的住房贷款,以提高职工购房能力。
(5)监督的权利。
赋予职工监督的权利,在于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管理工作能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5、在目前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是什么?
答:主要途径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工资及储蓄在内的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的支持解决。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两个重要资金来源。
6、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是什么?
答:行政机关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7、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缴存基数为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工资,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调入当月的工资。
计算缴存基数时,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每年组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8、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规定,职工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所领取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各项年度收入的总和除以12个月。
9、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哪几项职责?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0、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缴存?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手续,将代扣的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11、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营业税;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和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按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购买住房免征契税。
12、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和转移?
答:(一)单位调入、调出及新录用员工的
1、职工调入或新录用的员工,要根据劳动人事部门的通知(调令、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从调入或新录用(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大厅办理缴存登记和变更登记,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经审核后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的建立和缴存手续。
2、职工调出,根据劳动人事部门的通知(调令)或原单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在调出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大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直接办理转移过户手续;调出本市的,将原职工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划入该职工的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所设的个人账户。
职工原单位需提供职工调入地单位的公积金账号、收款单位名称和开户银行名称。
(二)单位合并、分立、更改名称的
1、单位合并、分立,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大厅办理变更登记,单位须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
2、单位合并、分立、更改名称的,须提供合并、分立、更名的文件和工商注册相关证明资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办理单位账户的合并、分立或更名。
3、单位办理合并和分立账户手续时,按审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合并或分立账户,并做好调账的说明。
13、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封存与启封?
答:(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1、被兼并或破产企业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2、职工所在单位撤销的;
3、职工逾期一年未归、单位提出封存管理的;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上岗的;
5、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开除、未重新上岗工作的;
6、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及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的;
7、职工提前内部休养的;
8、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
9、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批准缓缴期限内的;
10、其它原因需要封存的。
(二)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后,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三)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表》,携带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批后,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并领取和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经审批后,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14、单位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和降低比例手续?
答:(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的条件:
1、经政府确定特困企业,连续6个月未发放工资的;
2、企业停产半年以上的;
3、企业经济效益差或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二)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并填写《企业单位缓缴、降低比例住房公积金审批表》,携带政府确认特困企业批文、单位财务报表、单位停产及停发工资情况资料等相关资料。
并加盖职代会(工会)印章。
(三)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时,须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四)单位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一个缴存年度,如到期仍无力缴存的,应提前一个月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缓缴及降低比例手续。
15、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否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在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职工可按如下七种形式查询:
1、声讯查询。
职工可以在全天24小时拨打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专用声讯查询电话:16889666。
2、网上查询。
网址:
3、短信查询。
4、触摸屏查询。
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单查询。
每年6月30日给职工结息后,通过专用对账单与缴存单位职工对账,保证账账相符。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户计息,打印各单位明细单、利息结算单、对账回执单。
6、财务查询。
尚不具备电算化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账务查询服务。
7、临柜查询:职工持住房公积金卡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大厅现场查询。
17、设立住房公积金托管账户的目的是什么?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立住房公积金托管账户,对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有新的接受单位的职工进行直接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进入托管账户的职工签发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由单位转交职工本人签收。
进入托管账户五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凭封存凭证直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18、住房公积金投诉形式有几种?
答:投诉有以下三种形式:
1、电话投诉。
2、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
3、书面投诉。
写明被举报单位的违法事实、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同时附举报人与被举报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
19、如何进行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处罚?
答:(一)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有哪些?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装修不能提取公积金);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五年以上的,或距离退休年限3年以内,没有再就业,也没有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出境定居或调离本市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答:(一)个人申请
1、提出申请;
2、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3、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备案。
(二)单位审核
1、审核个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
1、核对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
2、核定提取金额;
3、收集备案资料;
4、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及《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专用章”印鉴。
(四)办理提款手续
1、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同城采取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异地采用电汇或者信汇到调入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汇费由汇出地公积金中心负担)。
2、个人提取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开具的转账支票直接转入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开设的专用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一年可提取一次。
其它情形的提取,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转账支票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再由单位提取现金支付发给职工个人。
22、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如何确定?
答:(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房屋产权拥有人及配偶提取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所支付的总价款。
(二)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转入增值收益专户)等经审核后,本息一次提取,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提取时,提取人及配偶未还清公积金贷款,应做冲还贷款处理。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如为组合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四)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房租的50%。
23、提取住房公积金要出具哪些证明资料?
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盖章后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住房公积金卡(折);
2、本人身份证;
3、个人申请报告;
4、购买现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购买期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正本及首付款凭据,售房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验后的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契约书)、房产估价报告书,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交易契税凭据。
5、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住房公积金卡(折)
2、本人身份证;
3、个人申请报告;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1、住房公积金卡(折);
2、本人身份证;
3、个人申请报告;
4、提供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5、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
(四)离休、退休的
1、住房公积金卡(折);
2、本人身份证;
3、离休、退休证。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住房公积金卡(折);
2、本人身份证;
3、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因公或非因公伤残疾病医疗技术鉴定书》或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4、终止劳动关系的退职证明或期满合同协议。
(六)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1、住房公积金卡(折);
2、本人身份证;
3、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和单位调令、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七)偿还贷款本息的
1、住房公积金卡(折);
2、本人身份证;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住房借款合同;
5、当月贷款银行出具的借款余额清单;
6、个人还款账号及开户行。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1、住房公积金卡(折);
2、本人身份证;
3、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4、住房租金收款发票;
5、家庭收入证明。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手续;
2、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3、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该职工关系的合法证明、证件;
4、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书面报告及单位意见。
(十)下岗失业人员(满五年以上或距离退休年龄3年以内)
(1)住房公积金卡(折);
(2)本人身份证;
(3)《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4、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从2005年元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提高到单位和个人各8%,有条件的可提高到12%。
25、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结时间是多长?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
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的职工。
2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如何处理?
答:按照《条例》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27、是否企业缴齐住房公积金后才能改制?
答:是,近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改制等情形,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多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如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28、对购买的自住住房进行装修,是否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装修费用?
答:目前装修自住住房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9、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
答:不可以。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提供办理提取业务所需的购房合同及发票,确定提取人所发生的购房行为以及购房时所发生的房款金额,因此办理购房提取时应先提供购房发票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30、购买门面房,能否提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
答:购买门面房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1、提前退养的职工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按照《条例》规定,职工办理离退休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但办理提前退养或内退的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2、考取研究生能否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答:这种类型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职工考取了研究生,但户口并未迁出本市或考取的是本地院校的研究生,说明该职工还是本市职工,这种情况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种情况,职工考取了研究生,同时户口也迁出了本市,则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3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哪些义务?
答: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封存;
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4、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与补缴手续?
答:(一)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采取送缴方式。
单位在办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应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住房公积金一般采取按月缴存的方式。
(二)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单位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
(1)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
(2)单位职工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
(3)缓缴补缴的;
(4)其他原因。
办理补缴手续不对个人办理,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住房公积金汇变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采取送缴方式补缴。
35、住房公积金如何对账?
答: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分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受托银行账户余额的核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账务核对以及职工个人贷款余额的核对。
1、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每个月末通过银行对账单与受托银行核对住房公积金本金户、利息户和基金户的余额,如有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与银行核对。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定期与缴存单位核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
每年对账一次。
3、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需要,随时提供核对贷款本息余额的服务。
职工如对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受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托银行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6、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结息?
答:(一)每年6月30日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结息;
(二)结息根据上年结转和当年新增两档利率计算,即上年结转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当年新增按活期利率;
(三)利率按结息日挂牌利率计算,不分段计算。
37、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有哪些?
答:(一)凡在本区域内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
(二)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本行政区域常住户口(提供居住地址证明、户口薄或近期水、电、煤气费等账单),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单位及个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两年,且最后缴存日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三个月;
3、购买住房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等自住住房的,必须有规划、房管、土地等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购买住房的,已付首期房款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二手房不低于4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将其50%以上自筹资金存入委托贷款银行或具备相应的实物投资进度;
5、提供经公积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6、身体健康、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个人信誉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