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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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
1、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条件
2、经济法的产生只能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
3、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发挥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职能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的产物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人(一个人或一个公司出资)是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是非责任有限公司(自然人出资)1、一人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是非企业法人
2、一人有限公司有注册资本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无出资额规定
3、一人有限公司是负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个人独资企业负无限责任(个人财产捆绑)
4、一人有限公司盈利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老板分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法律地位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调整、约束和规范运行,属于企业法人,其需要原则满足《公司法》为公司所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制度。

从企业名称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设立条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二、两者设立的法定条件不同。

(一)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不得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则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且不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二)投资人出资方式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以多种方式出资的,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种类、期限均没有作任何限制。

(三)两者的法定登记手续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可以直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则没有要求投资人制定企业章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

三、出资人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四、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这也是一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一个突出表现。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税收管理不同。

首先从税收管理上看,税务局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对宽松,对建账要求较低,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额或定率征收;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则严格得多,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率或查账征收。

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税不同。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这个角度讲,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公司”相对更有利。

六、适用的财务规定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具体实施的时候,就是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公司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年检的时候,要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不需要。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尤其在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尤为突出。

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在于:两者都是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产品责任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即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2)区别在于:
①二者的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导致的责任,它是一特殊的民事侵权,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产品质量责任中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属于合同责任,是违约责任的一种。

产品质量责任包括相应的责任、产品瑕疵担保(合同责任)、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质量)以及刑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②二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产品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实际造成了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产品质量责任违反的是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即默示担保、明示担保和产品缺陷。

默示担保,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有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其在对消费者作出说明或陈述时所承诺的标准。

只要不符合三项依据之一,生产者、销售者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损害事实不同。

产品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与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而产品质量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间接损失。

④可否选择责任承担者存在不同。

发生产品责任时,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而发生产品质量责任时,消费者只能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通常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职员无关;但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除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外,还包括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

⑤二者的诉讼管辖地不同。

发生产品责任时,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可以向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发生产品质量责任时,消费者只能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若在合同中有约定管辖的话,则适用合同的约定。

⑥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

产品责任只能产生于损害结果发生之后,没有损害的事实就不可能产生产品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则产生于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使用、消费等任何一个环节,只要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或者存在损害的事实,就有可能产生产品质量责任,并不一定在产品使用中有损害事实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4、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正因为如此,各国宪法一般也多对其加以规定。

我国宪法既未对财政税收制度作专门的规定,也未对税收立法权作专门的规定,仅是在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故而税收法定主义在宪法上未得到明确的肯定。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国内学者一般认为由以下三项具体原则组成: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3.征税合法性原则。

(二)税收公平原则。

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

有学者认为,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至于何谓公平,不同历史时期的学者的认识也是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的。

在抛弃绝对公平地按人头或其他定额标准征税的主张后,税收学界对公平原则的理解主要有两派,一为受益说,一为负担能力说。

在受益说中,水平公平是指凡自政府得到相同利益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垂直公平是指凡自政府所得利益不同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

负担能力说的代表人是穆勒和皮古,他们引入相对牺牲的概念,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

这个观点被税法学界和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发展成税法上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量能课税原则。

所谓税收负担能力,是指各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其基础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种。

(三)税收效率原则。

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

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

税收的行政效率可以从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方面来考察。

征税费用是指税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这些费用占所征税额的比重即为征税效率。

征税效率的高低和税务人员本身的工作效率又是密切相关的。

而且对不同的税种,其征税效率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异。

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相对于征税费用,纳税费用的计算比较困难,如将纳税申报的时间折算成货币,这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由于征税使纳税人忧虑不安,实际上付出了心理费用。

因此,有人把纳税费用称为税收隐蔽费用。

从数量方面看,穆斯格雷夫认为,纳税费用通常要大于征税费用。

税收的经济效率的主旨在于如何通过优化税制,尽可能地减少税收对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或者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处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经济体制背景下的学者对这个问题有着不同的答案。

(四)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税法的社会政策原则是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实质就是税收的经济基本职能的法律原则化。

这一原则主要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提出并随即为各国普遍奉行的税法基本原则。

社会政策原则确立以后,
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特别是税收公平主义原则,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和影响。

如何衡量税收公平,不仅要看各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还要考虑社会全局和整体利益。

社会政策原则的确定及其对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的影响,是税法基本原则在现代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之一。

5、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因此,只要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满足相应条件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比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二、构成要件
相关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秘密性: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2.实用性: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保密性:权利人对该信息经采取了保密措施。

对于以上三个条件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认定的标准。

秘密性是从反面排除“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来认定的,“为公众所知悉”的具体情形包括: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或者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或者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以及其他公开渠道公开批露。

实用性的认定标准是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保密性的认定标准是,权利人采取了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比如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等。

6、税收债权与一般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7、信托的基本法观念
8、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9、合伙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10、分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缺陷并就如何完善谈自己的看法。

11、我国《证券法》从哪些方面规范了我国的证券市场?这些规定有何积极意义?
12、分析我国《产品质量法》有何缺陷并就如何完善谈自己的看法。

13、评析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并就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重塑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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