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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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

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香港创业板市场概况
板市场于是1999年11月24日正式启动,香港创业板市场是主板市场以外的一个完全独立的新的股票市场,在上市条件、交易方式、监管方法和内容上都与主板市场有很大差别。

其宗旨是为新兴有增长潜力的企业提供一个筹集资金的渠道。

它的创建将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

从长远来说,香港创业板目标是发展成为一个成功自主的市场———亚洲的NASDAQ。

香港创业板的市场特点及作用
1.香港创业板的市场特色与现有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具有以下特色:以高增长公司为目标,注重公司增长潜力及业务前景;市场参与者须自律及自发地履行其责任;买者风险自负:适合有风险容量的投资者;以信息披露为本的监管理念;要求保荐人具有高度专业水平及诚信。

2.香港创业板的市场潜力,是以有增长潜力公司为目标,行业及规模不限。

创业板的主要目标是为在香港及内地营运的大量有增长潜质的企业,提供方便而有效的渠道来筹集资金,以扩展业务。

3.创业板市场的交易与运作创业板将采用一套先进的交易系统及电子信息发布系统,以减低参与者的成本,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及家庭电脑直接进入联交所的交易系统进行买卖,直接落盘。

买卖实行竞投单一价,交易分段进行,每一时间段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决定成交价格和成交委托,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交易方式。

创业板市场对上市企业的要求
1.创业板首次上市条件创业板首次上市要求一般比现有主板市场宽松,在业务记录方面,它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也无需作盈利预测,仅需有“业务目标声明”,清楚说明大约三年内公司的主要业务方向和所集资金的用途,以及显示公司有两年从事“活跃业务活动”的记录,由会计师申报上市前两年的财务业绩;在最低市值要求方面,它对企业上市的最低市值规定为4600万港元;不需要包销要求,首次招股时,最低公众持有量为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0%--25%以上,股东人数100人以上。

允许业务竞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拥有任何与上市公司竞争的业务,须全面披露。

2.创业板公司的发行方式联交所将设立一个独立的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来考虑创业板的上市申请。

创业委员会成员包括经纪、会计界、法律界等市场参与者及科技发展机构人士。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会保留绝对的权力拒绝任何上市申请,对违反上市规则的事宜进行调查及采取纪律行动,以确保市场的畅顺运作。

3.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管治要求创业板市场设有较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公司管治措施,以促使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及符合适当的商业守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委任两名独立非执
行董事,聘任一名全职合资格会计师负责监督财务、会计及内部监管职能,指定一名执行董事为监察主任,督促公司及董事遵守上市规则,成立审计委员会审查有关内部监管事宜,将由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主席,其大部分成员应为独立人士。

公司管理层股东及财务股东在公司上市时,须至少持有公司的发行股本的35%。

上市后,须继续聘用保荐人至少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保荐人须以顾问身份协助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

管理层股东所持股份在两年内,财务股东在六个月内不允许转让。

4.上市后资料披露要求较主板市场更为频密、详尽和准确,除了执行现有主板市场的规定外,创业板公司上市后的额外披露要求包括:季度及半年业绩报告(不须经过审核)于有关期间结束后的45天内公布,末期经审核的全年业绩报告须于年结后的三个月内公布,上市后的首两个财政年度内,每半年要把业务目标及其后的发展速度作一比较,该比较报告须于中期业绩报告及年刊中刊出。

公司的分配方案只须股东大会通过,没有其它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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