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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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支付规定
一、合同价款的确认
1. 工程合同总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和单价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 如遇设计变更或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应作相应调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 任何合同价款的调整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二、预付款
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规定时间内支付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至乙方指定账户。

2. 预付款的具体比例及支付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 预付款的支付条件包括乙方提供的银行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三、进度款
1. 进度款的支付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

2. 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3. 甲方在核实工程进度无误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进度款。

4. 如工程进度延误,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进度款支付时间和金额。

四、竣工结算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给甲方审核。

2. 竣工结算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超出时间限制的,乙方有权要求支付迟延利息。

3. 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五、质保金
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从最后一笔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中提取质保金。

2. 质保金的退还应在质保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进行,具体时间和条件应在合同中
明确。

3. 如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修复,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质保金。

六、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或收取合同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违约金等。

3.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价款支付义务,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七、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价款支付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

2.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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