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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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港口岸线的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港口岸线资源,保障港口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港口岸线的规划、建设、
使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港口岸线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有序开
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港口岸线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发展战略,与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港口岸线的建设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港口岸线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使用与保护
第八条港口岸线的使用应符合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
用性质。

第九条港口岸线的使用者应加强对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港口岸线的
安全和效能。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使用港口岸线。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港口岸线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港口岸线的规划、建设、使用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性质的;
(二)破坏、侵占或者非法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港口岸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港口岸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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