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其预防[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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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其预防[精选五篇]
第一篇:教师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教师常见的违法行为
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教师依法执教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但由于一些教师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较为模糊,在教育教学中遇到一些实际法律问题时,往往不知所措,甚至会产生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使学生遭受了身心痛苦,使学校的声誉受到影响。

为此,有必要了解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容易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以预防。

(一)体罚学生
虽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近年来一直在强调禁止体罚,但体罚现象依然存在于教育教学实践中。

体罚行为既包括教师殴打学生、命令学生互相殴打等直接体罚,还包括罚学生长跑等变相的体罚行为。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都规定教师不能体罚学生,教师体罚行为给学生的伤害若达到一定程度,教师甚至有可能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

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

教师体罚学生的情况,由于法制观念的深入已经逐渐减少,然而教师对学生变相体罚却还是很多。

变相体罚表现在教师对学生实行罚站、罚冻、罚饿、罚做作业、罚劳动等。

中小学教师往往对直接体罚认识较深,运用较谨慎。

但对变相体罚认识模糊,误为合理合法,错而不知,故时有采用。

1996年冬天某日的一个上午,某市一小学二年级(1)班班主任数学教师马某(民办教师),因该班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非常生气,把学生刘某叫到其办公室训话,他越说越着急,顺手拿起在其旁边的热
炉钩子将刘某脸部烫伤有三处之多。

马某体罚学生的恶劣行为,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教师马某后来被学校开除。

【案例分析】
教师体罚学生问题,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现结合本案例,对此问题作简要的评析。

一、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许多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将孩子送入学校,希望他们能多学知识,将来在事业上有所作为。

作为家长他们都希望学校、老师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管理,甚至认同老师的某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认为只要有利于学生努力学习,只要有助于学习成绩的提高,老师采取何种手段都是可以的,由于家长的这种赞同观念,“鼓励”了许多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其实,家长的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学生到学校,不仅仅要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学会如何做人,对学生来说,他们不仅需要掌握文化知识,更重要的还要保持身心的健康成长。

试想,长期受体罚或变相体罚而长大的孩子,怎会感觉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他们怎么会善意的对待老师和同学。

二、教师作为培育祖国花朵的园丁,肩负重任。

为了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老师教育学生一定要讲究方式,不能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对待这些未成年的孩子。

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对实施此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给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该罪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该罪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
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由于疏忽而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结果使他人重伤的犯罪形态。

南京一初中学生潘某因1997年12月前后上课迟到被其班主任周霜罚站两天半半,板凳也被周老师拿走,强迫她下课也站着,并在下午实行罚跑。

此后潘某因迟到、回答不出问题等原因多次被周老师罚站、罚跑。

这期间,周老师把潘某第一排单独一个人坐,孤立、侮辱潘某,伤害潘某的身心健康,其成绩急剧下降,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患上了“儿童精神分裂症”,学习被迫中断。

(二)侮辱学生
对学生进行侮辱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学生名誉权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讽刺、侮辱、谩骂学生,致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伤害。

某中学刚刚分配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甲,见所带班级的男生女生接触频繁,就在班会上三令五申说,男女生不得在课下接触耽误学习,否则将向家长和校长汇报。

某日其从学校收发室经过时,发现有班上学生乙的几封来信,信封上写有“地址内详”,当即怀疑乙是在谈恋爱,就把几封信全部拿走。

当晚,甲将几封信全部拆阅,发现确实是一位男生写给乙的求爱信。

第二天,甲将此事报告了校长和乙的家长。

并且在全班班会上对乙进行了点名批评,说“小小年纪,不思进取,乱谈恋爱,有伤风化,不是一个好东西”,乙当众受辱,精神压力很大,诱发精神病,被迫辍学。

[问题]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果构不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侵犯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个人。

任何机关团体、法人组织,均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本罪的客观方面的“暴力”是指,是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是指对受害人的人身进行的殴
打、伤害;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文字的、语言的或者音像的方式损害他人人格、名誉。

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法侮辱被害人,其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亦即使多数人看到或者听到;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本案中,甲为了管教学生,私拆信件,而后将信件内容加以宣传、扩大,并且当众说乙不是一个好东西,使小小年龄的乙人格受到很大伤害,从主观上讲,甲有贬低乙人格的故意,这一点从其话语中可以看出,从客观上看,甲有贬低乙人格的行为,而且造成乙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以,甲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三)侵犯学生财产权
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一些现象:
1.非法没收。

一般学校都禁止学生将与学习无关的物品带到学校。

若有学生携带这些物品入校,学校和教师一般都会对其进行没收。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没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而是暂时扣留。

除了一些管制刀具、淫秽物品等可以没收上交外,其他物品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返还给学生或学生家长。

否则就有侵犯学生财产权的嫌疑。

2.非法罚款。

一些教师对于违纪的学生进行罚款,如迟到罚1元,不按时完成作业罚1元等。

应当说,教师甚至学校都是没有罚款权的,因为在法律上,只有法律授权的机关和单位才有罚款权。

3.乱收费。

如学校和教师利用一些借口向学生非法收取费用,或强令学生购买物品、订阅报刊等。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保管”的。

没收,是对个人所有权的剥夺,只有有权机关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下,才能够针对相对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此项处罚。

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老师当然也不能例外。

同理,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代为保管”是强行转移财产的占有,亦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老师习惯没收或“代为保管”学生物品,实际上计划经济时候行
政权力绝对扩张思想的惯性延续,在法治社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有权是绝大多数权利的基础,几乎可算是权利之王,确立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识在一个权利社会是非常重要的。

所以,你可以积极向老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但是,老师没收或强行“代为保管”虽然没有法律依据,却多是出于爱护学生、期望自己的学生努力向上、掌握更多的技能以适应这个残酷的竞争社会的目的,所谓溺爱适以害之,大爱而责之。

虽然你现在可能还不太能理解老师的爱,不过作为一个应该年长于你的人,还是希望你能体会老师的用意。

从而能秉承对老师的敬爱之意以及对自己的未来负责的态度与老师协商解决物品归还的问题。

相信老师也不会太过为难你的^_^ 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要靠法律来解决,法律也不能够解决所有的事情!而且,法律面对的是冷冰冰的陌生人世界,而我们的生活却是需要更多温暖的人情味呀。

(四)限制学生人身自由
应当说,教师出于教育教学的考虑,是可以在合理的时间、采取合理的方式让学生留在学校的。

但留置学生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留置的原因要合理,比如给缺课的学生补课,给问题学生做思想工作等等。

其次时间要合理,一般情况下留置时间不能过晚,不能耽误学生吃饭、休息。

最后程序要合理,学生在正常放学后被留置在学校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

如果有的教师简单地将学生扣留在教室、办公室,不让学生回家,甚至不让学生吃饭,就属于限制学生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了,如果情节较重的话,甚至可能触犯刑律。

(五)侵犯学生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有的教师出于各
种目的,隐匿、销毁、私拆学生的私人信件。

其中绝大部分教师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了解学生交友对其是否有不良影响等。

但教师应当注意到:好的动机不一定带来好的效果,教师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来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除此之外,教师还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对于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了解到的学生个人和家庭的隐私要注意保密,例如学生父母离异、学生系收养等情况不能对外声张。

对于一般学生的家庭住址、父母单位、联系电话等也不可透漏给无关人员。

(六)非法搜查
发生在学校的盗窃案件可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对于一些数额极小的盗窃案,学校和教师也可以自行调查或处理。

在调查失窃案时要注意,教师没有搜查权,无权检查学生的私人物品和身体。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非由司法机关并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对公民的人身进行搜查。

即便是未成年学生,也依法享有该项权利。

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七)性侵害
教师性侵害是指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自己的特定身份对女性学生进行强奸、猥亵或者对男性未成年学生进行猥亵的行为。

教师的性侵害犯罪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也是教师犯罪中最主要的一种类型。

为此,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曾经在2003年联合发出通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

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性侵害行为严重者还可能构成犯罪。

(八)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
“不作为”是指教师不实施其依照法律或岗位职责有义务实施的行为。

例如教师对学生的危险行为有告诫和制止的义务,同时,教师对于外界对学生的侵害行为也应当进行阻止。

假如因为教师没有尽到以上职责而造成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也往往难辞其咎。

例如有的教师在上课时发现学生间有打闹行为而没有及时制止,致使学生在
打闹中不慎受伤。

在这样事故中,教师就因为自己的不作为而存在过错。

过失是指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错误。

疏忽大意是指教师本应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致危害后果发生。

过于自信是指教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但由于过于自信而自以为能够避免,以致危害后果发生。

例如化学教师做演示实验时,不慎将废液溅到前排学生的脸上,造成烫伤等。

南京一初中学生潘某因1997年12月前后上课迟到被其班主任周霜罚站两天半半,板凳也被周老师拿走,强迫她下课也站着,并在下午实行罚跑。

此后潘某因迟到、回答不出问题等原因多次被周老师罚站、罚跑。

这期间,周老师把潘某第一排单独一个人坐,孤立、侮辱潘某,伤害潘某的身心健康,其成绩急剧下降,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患上了“儿童精神分裂症”,学习被迫中断。

3.教师泄露学生隐私《未成年人法》中规定:教师不得拆看未成年学生的信件,不得披露未成年学生的个人隐私。

在学校的具体教学,有些教师出于好意私藏、私拆学生信件,或者在上课堂上揭露学生的隐私,结果适得其反。

此部分读者可参看第五章第二节“教师泄露学生隐私,造成学生自杀”一案。

4.教师对学生实施污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教师如果做出污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会造成学生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使他们的名誉受损,得不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赖。

某中学初二学生张某曾两次偷同学的钢笔,受到班主任王老师的批评,并在班里作了公开检讨。

事隔不久,班里的两支日光灯被盗,而当天正好是张某值日,负责看教室。

王老师认定是张某所为。

第二天五老师把张某家长找到学校,不听家长的解释,并要求家长赔偿损失,否
则就停止张某上课。

家长无耐,只得赔钱。

王老师在班里有意无意流露出该生偷东西的意思,说如果不偷,怎么能赔呢?几天后,整个学校搞得城风雨。

最后,张某承受不了这样的压力自杀身亡。

王老师未作细致调查,盲目认为该生有前科便予以歧视,甚至有污辱人格的言语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由于后果严重,已构成犯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陆某系小学六年级班主任,有一次,她听学生说,朱某在值日打扫教室卫生时有乱摆乱甩凳子的情况后,非常生气,并大怒,立即将朱某拽到讲台前,用手使劲的捏朱某的喉颈部,并狠狠地打了他一记耳光。

朱某当即感到喉颈部难受,脸颊火辣辣的,晨会课结束后陆某又拉、推、扯朱某去办公室,以至将朱某的衣服扯坏。

当天上午第一节课时,被告陆某又不准朱某坐下,强制朱某立在黑板面前整整一个课时。

此后,朱某一直感到头晕,使得朱某身心倍感郁闷,从此不愿与同学交往。

对于朱某的伤势,经法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面颈部软组织损伤。

学生朱某的家长要求教师陆某进行赔偿,但被陆某给拒绝,几经交涉无果,朱某父母在万般无奈之下,将教师陆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合计人民币12821.30元。

第二篇:预防一般违法行为
预防一般违法行为说课稿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大家好:
我说课的课题是《预防一般违法行为》。

我将从以下六个方面阐述我的说课设计。

过渡句:首先我来说一下教材。

一、教材分析
本课选用的教材是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是国家课程改革规划新教材,符合中职生的知识水平和身心发展特点。

本课选自第四单元,属于本教材的法制教育范畴。

在第三单元讲述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细化、具体化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讲解。

本法是一部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同时在教学大纲中占有重要地位。

通过学习本课,让学生明白违法无小事;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职生需从自身加强防范,杜绝严重不良行为;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

学好本课内容也为第十课学习刑法打下必要的知识基础。

可见,本课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其地位不可忽视。

二、教学目标分析
过渡句:在吃透教材的基础上,联系我校学生的实际学习需要,制定了以下三维目标:
【知识与技能目标】
(1)了解违法行为的内涵和分类,知道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了解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种类,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明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受法律处罚。

(3)深入理解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以及社会的危害,理解自我防范的重要
性,增强自我防范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

【过程与方法】
通过自学、小组合作学习、教师讲授等方式来了解法律,并将课堂中学到的法律知识应用于实际生活之中,将知识内化。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要认同法律、自觉守法;树立以守法为荣、以违法可耻的观念,自觉维护社
会公共秩序,预防一般违法行为。

自觉警惕与远离不良行为以及自觉纠正不良行
为的意识。

过渡句:围绕以上教学目标,在充分考虑学生对这门学科的学习程度和学习
能力的情况下,确定以下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种类和方式。

加强自我防范,杜绝不良
行为。

教学难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种类。

过渡句:我在教学中观察发现,本班学生
三、学情分析
我授课的对象是护理四班的学生,她们都是女生,比较敏感,辨别是非、区
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喜欢结成小团体,对法律的理解和认
识还处于模糊阶段;只是零星的了解;
我根据他们的学习能力、学习程度,性格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分成了5个小组。

过渡句: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更好地融入课堂学习,我采用了以下三
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情景教学法,分层次教学法,同时学生进行自主探究
和小组合作进行辅助学习。

在上课之前根据学生的对这门课的学习程度和学习能力,兴趣所在进行分组,把相同的学生分在一组,加强引导。

通过制定利用符合教学需要的任务单,让学生提前预习新课知识,这样有利于课堂教学,具有可操作性。

通过任务单,让学生提前预习所学知识并感兴趣,从而在课堂上对所学知识“有话可说”。

这样才能够很好地展示自己,增加学习的兴趣。

本课在参照教学大纲基础上,结合实际教学情况,分为三课时。

下面我具体来谈谈这一堂课的教学过程。

四、教学过程
(一)展示图片,问题导入导入。

(约3分钟)
教师活动:展示图片,这些图片是各小组按任务单中任务一的要求所搜集的图片,我从中选择6幅具有代表性的图片进行提问:说说每幅图片所表达的意思,这行为是违法行为吗?有什么危害性?学生以抢答的形式发言。

设计意图:图片比文字形象生动,容易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合作探究,学习新课
知识点一:究竟什么是违法?违法有哪些类别?违法有什么后果?
教师活动:结合展示的图片,教师带领各小组总结、归纳违法行为的含义,危害性。

设计意图:鼓励学生充分利用现有知识动脑思考、自主探究,调动学习主动性,提高分析归纳总结能力。

知识点二:(1)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含义。

(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类别。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方式。

这是本节课的重难点,知识点二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对象和处罚方式。

因为法律理论内容比较抽象,不好理解,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教学。

探究活动一:警惕身边的违法行为。

步骤一:教师:(1)用ppt展示第95-96页活动框中的四个案例,出示的问题:你身边有类似事情发生吗?你知道这些行为是违法的吗?(2)针对学生举出的类似事情,一一点评属于哪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学生活动:教材第95-96页活动框中的四个案例,五个小组各选择3个你感兴趣的案例进行讨论、交流,归纳或者直接说说自己身边是否有类似的事情。

设计意图:给学生一定的选择权,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案例进行思考,更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加学习效果。

知识应用:
步骤二:(1)安排两名学生上台表演小品“他为何被拘被罚”,思考、讨论、回答问题:李某为何被拘被罚?给我们以何启示?请第四小组组建模拟法庭进行断案。

设计意图:采用情景教学法的优点是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使他们在活动中得到认识和体验,产生践行的愿望。

培养学生将课堂教学和自己的经验结合起来,引导学生主动去发现周边的客观事物,发展思辩能力。

知识点四:不良行为的含义及内容。

步骤一:请同学对照书本上不良行为检查自己是否具有以上不良行为,提问三个学生说说自己身上的不良行为并说说你如何看待的,很多同学对自己身上的不良行为不以为然,觉得是小毛病,没什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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