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制定物权法而不是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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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制定物权法而不是财产法
张平华
【期刊名称】《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4(017)004
【摘要】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法,是物权立法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历史角度看,物权法的独立是财产立法的进步,是历史的必然,而无体财产单独立法是大陆法系的通例.物权法以有体物为基础而形成的体系构造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并且从整个民法体系看,民法回应了无体财产扩张的趋势.制定物权法而不是财产法应成为立法的优先选择.此外,制定物权法而不是财产法也是中国的现实要求.进一步完善财产法体系的任务应该由制定民法典承担.
【总页数】5页(P393-397)
【作者】张平华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罗马法的精神与中国物权法的制定--第三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综述 [J], 戴孟勇
2.从《物权法》的制定看中国立法的公众参与 [J], 易有禄
3.浅议民法典应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法 [J], 许晓红
4.中国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导向 [J], 肖元真;范金成;严思勤
5.制定中国国有财产法的基本思路 [J], 屈茂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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