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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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建设工程环境卫生和文明施工管理,提升市容市貌和城市形象,有效控制大气悬浮物,提高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依据《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海曙、江东、江北和市科技园区等市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拆迁(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等,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建设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城区建设工程环境卫生管理指导、督查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建设局共同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环境卫生日常监管、巡查、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环境卫生责任单位。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在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应制订详细的环境卫生管理保障措施,并予落实到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及时与当地环卫部门联系,共同商定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环境卫生管理措施,明确义务,界定职责;环卫管理部门应做好指导、督促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封闭管理,临城市主要道路必须设置围墙,围墙高度主干道路不低于2.5米,次干道路不低于2.0米,同侧道路沿街围墙必须高度统一,色彩一致,大门设于临街的,必须采用硬质材料,做到美观大方,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建设工程作业现场应设置车辆冲洗场地及冲洗设备,并落实人员对车辆出场前进行冲洗,冲洗场地至外围城市道路连接车行通道应进行硬化处理,通道宽度不小于大门宽度,作业车辆不得带泥出场。

第八条建设工程工地必须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并保障排水畅通,泥浆自行处置,严禁直排城市下水道,污水、废水、垃圾等不得直排、倾倒城市内河。

第九条建筑物拆除作业,拆迁单位必须配置设备等专用拆迁工具,倾倒余土、瓦砾、建筑垃圾等须设置边道或漏斗等专用器具,临街高层建筑的拆除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十条临街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必须设置与作业面等高、宽的安全围护网,安全网必须坚固、整齐,余土、渣土等建筑垃圾须自上而下有序输送,严禁直接倾倒、抛放。

第十一条管线敷(架)设及道路开挖作业必须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5米,施工材料、设备及余土、垃圾等不得置于围档外,作业完工后24小时内必须把现场清理完毕并冲洗干净。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对施工作业区域外围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由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并按《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并将处罚决定抄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责任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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