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调整和增加计量收费项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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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调整和增加计
量收费项目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10.16
•【文号】财综[2001]72号
•【施行日期】2001.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批准调整和增加计量收费项目的复函
(财综〔2001〕7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调整计量收费项目及计量收费标准的函》(质技监局计函〔2000〕94号)收悉。

为完善计量体系,进一步加强计量收费管理,确保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同意调整和增加计量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调整的计量收费项目
(一)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1991〕323号)中规定的“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费”,并入“计量标准考核费”项目中。

(二)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532号)中规定的“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
量器具型式合格证申请费”、“样机试验费”和“技术报告审查费(包括证书费)”,调整为“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费”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定型鉴定费”。

(三)取消“索赔期仲裁检定费”,将“仲裁检定费”并入“计量检定收费”项目中。

二、增加的计量收费项目
(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依法受理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授权申请,并进行技术及管理能力考核时,可以对申请单位收取计量授权考核费。

(二)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时,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

(三)国家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对制造标准物质的单位进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时,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

(四)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对计量考评员和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员进行考核时,可以收取考核费;对考核合格者颁发《计量考评员证书》和《计量检定员证书》时,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

三、保留的计量收费项目
除上述调整和增加的计量收费项目外,保留现行计量收费项目中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计量授权证书费、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费、进口计量器具正式型式批准费、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费、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费、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计量认证费等收费项目。

四、上述调整、增加和保留的计量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
部另行制定。

五、收费单位在执收时,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计量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上缴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七、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
c30865--011220x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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