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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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地方党委以及上级公司党组织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工作,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业,实现决策程序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公司科学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负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努力提高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坚持按照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开展议事决策,凡属公司“三重一大”事项,一律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由集体会议研究作出决策。
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
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按照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要求,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履行党委会前置审议程序。
按照职权设置要求,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事项,应在党委会作出明确决议后,由总经理办公会履行相关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依法治企相关要求,应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应在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履行相关程序。
第六条本制度主要包括“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范围、决策机构及权限、决策程序及规则、决策执行及后评估、决策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三章决策范围
第七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的规定,应当由公司党委和总经理班子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文件、决定、会议精神,以及上级领导同志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2.公司发展战略、各项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企业改革方案等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3.公司管控模式、机构设置、调整、成立和撤销;
4.公司年度生产计划、经营计划,以及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年度工作报告;
5.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监察、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工程项目发起、立项、开工,超过20 万元的单项设计变更及合同变更项目,以及超过工程建设批准概算事项等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7.50 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一次性投资50 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改、技术引进等事项;价值20 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和大宗废旧物资处置;
8.公司重大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资产报废等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9.转让公司控、参股股权;
10.公司绩效目标考核评价、工资分配政策及重大薪酬改革方案;
11.公司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重大事宜;
12.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审议公司重要管理制度;
13.公司党的建设、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监察审计工作、维稳信访工作、
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工会和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4.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方面的重大决策方案和其他需经研究的请示、报告;
15.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八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管理的干部、重点岗位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以及对部分职工的任职安排及奖惩决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
2.中层干部的任免(聘任或解聘)、奖惩和岗位变动;
3.党政后备干部的确定、调整和培养方案;
4.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调入、调出;
5.市级及以上荣誉人选推荐;
6.违犯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7.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事项。
第九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新建和并购投资项目;
2.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
3.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及小型基建项目;
4.涉及生产能力提高(增容、供热等)及对生产、经营管理带来重大变化的技改、科技及环保项目投资;
5.重大项目融资、对外担保项目等金融衍生业务;
6.重大、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的引进;
7.转让、报废2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
8.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以及其他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十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
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及调整;
2.预算内项目超出预算值20%的支出;
3.预算外项目;
4.以企业名义组织的对外捐款、赞助;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章决策机构及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决策机构分别为公司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
党委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部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可列席。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决策人员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列席代表。
决策人员应严格遵守决策原则,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按照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二条参与决策的范围
(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
1.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七条第1、13 项重大决策事项;
2.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 审议讨论本制度第七条第2、3、4、5、6、7、8、9、10 、
11 、12 、14 、15 项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4. 审议讨论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5. 审议讨论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
1. 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七条第2、3、4、5、6、7、8、9、10 、
11 、12 、14 、15 项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2. 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3.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职工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 事项包括:
1.审议讨论本制度第七条第4 项中的“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讨论本制度第八条第1 项中的“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
第五章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三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
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的行为。
党委委员表达意见及表决投票时,应严格遵照执行党委会决议,违反党委会决议的表决视作无效。
第十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应按以下程序做好准备:
1.提出议题。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议题,由各有关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计划。
议题应在会前送达参会人员阅知,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2.充分协商。
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协商。
党委委员、总经理班子成员之间应事先进行沟通和磋商。
3. 征求意见。
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适当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论证评估。
重大事项上会前应组织公司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等协调议事机构或有关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
评估论证结论应形成评估论证报告。
5.法律审查。
对于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应由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把关,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保密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公司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会议决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材料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时,应一并提交决策辅助材料,包括议题、科学论证等材料。
由分管领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通知与会会议应提前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参会人数后方可召开。
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部门的负
责同志列席会议。
参与决策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充分讨论会议中,由承办部门向会议作决策事项说明并回答参会人员询问,由分管领导阐述意见,由参会人员讨论发表意见,最后由主要负责人发表结论性意见。
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分管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四)会议决定
1.“三重一大” 事项应当以会议决定形式作出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根据议事内容的不同性质,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
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3.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
(五)备案备查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会议记录为公司商业秘密文档,应按规定进行存档。
查阅会议记录须经相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签发。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保密纪律,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的具体情况以及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和公布的决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外人员泄漏,不得对外扩散会议上的不同意见。
通过某项决议时,与该项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应按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按规定应当向上级公司或党组织报送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应及时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第六章执行决策及后评估
第十九条“三重一大”决策决议一经形成,全体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执行,自觉维护公司权威。
第二十条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应当带头执行集体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凡属已有明确规定和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分
管领导负责处理;对没有明确分工的工作,要明确牵头领导及其
他人员的具体责任。
如对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第二十一条公司办公室为决策实施的督办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及完成时限,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报告督办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
决策方案执行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和完成后,应及时向公司领导班子报告。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据实提出决议变更或中止的建议及理由,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启动复议程序,增加必要的补救措施,形成并执行新的决策,防范和挽回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完成后,应对决策方案的执行情
况、投资回报等重点因素进行决策后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后评估结果应向公司领导班子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后评估提出的整改措施,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认真研究分析,制定工作计划,积极落实整改。
第七章决策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党委书记为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应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提醒,监督班子成员遵照党委会决议表达意见、表决投票,督促班子成员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和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重要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第二十七条公司纪委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关,负责整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资源,强化监督措施,并配合完成上级公司巡视监督,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1.纪监审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层面“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审查下属各部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或细则,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每年度对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效能监察的重点内容;负责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对各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进行审计评价。
2.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完善重要人事任免及考核奖惩有关制度,把“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干部考察、任免、业绩考核的重
要内容。
3.工会办公室负责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三重一大” 决策
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相应公开内容。
4.各职能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综合计划、项目投资、工程建设、资金(资本)运作等方面“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并及时启动相关事项的审议流程。
第二十九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
2. 把执行“三重一大” 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自查内容之一;
3.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及时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参与决策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
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公司系统有关规定,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参与决策人员明确表明反对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中有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在责任追究时,要贯彻执行中央“三个区分开来” 重要思想,即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
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
第三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1. 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决策的;
2. 违背集体决策原则,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重大经营活动未经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的;
5.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6.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7.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纠正的;
8.在保密期间泄露决策内容或将涉密资料向外泄密的;
9.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严重影响的;
10.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对出现本制度第三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相应责任,逐一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依法依规给予
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
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党纪政纪处分等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涉及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规章制度,应参照本办法及时进行修订;本制度与上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公司“三重一大”事项一览表
附表: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