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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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大型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较大人员流动和集中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百货大楼、剧院、体育馆、会议中心、地铁站、机场、医院等。

对于具体图书馆的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将另行制定。

第三条大型公共场所管理者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规定,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查。

第四条大型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

第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型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
第六条大型公共场所的建设、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并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

第七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建立消防设施设备清单,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水带、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等。

第八条消防设施设备应当保持完好有效,每年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并进行记录。

第九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按照规定设置使用标识。

第十条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位置应当合理,易于操作和维护,且不得被堵塞或者遮挡。

第三章火灾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大型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场所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定期更新并按规定备案。

第十二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制定和实施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火灾报警、紧急疏散、安全通道、灭火救援、应急照明等。

第十四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火灾报警器、应急广播系统等设备,并设立明显的紧急疏散指示标识。

第四章日常管理和培训
第十五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或者消防安全管理岗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熟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备案管理人员的证件和培训记录,并定期进行审核和更新。

第十八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管理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处罚和附则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故意妨碍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暂扣执照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消防安全事故的处理,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具体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为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本,供参考使用。

具体实施时,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细化。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大型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型公共场所是指人员密集、面积较大、消防安全风险较高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购物中心、超市、剧场、展览馆、体育馆、会议中心、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医院、学校等。

第三条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疏散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大型公共场所的责任主体包括场所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承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公共场所的场所管理单位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体系,确保场所内的人员安全。

第六条大型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参与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大型公共场所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合理设置、使用、保养和检测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大型公共场所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灭火和疏散逃生的能力,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九条大型公共场所的承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合理设计、施工和监理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条大型公共场所的业主、租赁方等权益关系人应当配合场所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喷淋系统、防排烟设备、自动报警系统等。

第十二条大型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大型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在场所投入使用前经过竣工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章疏散逃生
第十四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合理设置疏散通道、出口及标示,保证人员疏散的顺畅和安全。

第十五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疏散演练,提高人员的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六条大型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堵塞。

第五章预防火灾
第十七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制定火灾预防方案,明确火源的禁止和限制措施,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燃物品储存区域,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和保管。

第十九条大型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加强,向员工和公众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

第六章火灾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和组织机构,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大型公共场所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立即报警,采取迅速救援和疏散措施,并配合消防部门的处置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隐瞒、故意不报告大型公共场所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大型公共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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