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论文:中国未能接受“安乐死”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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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论文:中国未能接受“安乐死”的原因分析
【摘要】我国对安乐死的关注始于1986年6月夏素文的安乐死事件,该事件之后至今,我国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以及公众对安乐死的关注与争议从未停止过,但迄今为止“安乐死”在中国仍未被人们接受,更不用谈将其合法化了。
那么中国人为什么不能接受“安乐死”呢?笔者认为,这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传统思维模式与中国的社会现状双重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安乐死分析
安乐死,来源于古希腊文的euthanasia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具有多种涵义和表述[1]。
在英文词典中,被解释为:无痛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2]。
“安乐死”是一个涉及医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综合性问题,国内目前对安乐死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安乐死“是指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为解除其极度的痛苦,由病人本人或亲属要求,经医生鉴定和有关司法部门认可,用医学方法提前终止其生命的过程。
”[3]现行对“安乐死”较常见的分类是根据“安乐死”实施中的“作为”和“不作为” ,将其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4]。
“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使其生命提前结束。
“被动安乐死”一般是指撤出病人赖以维持生命、
推延时日的体外循环装置、人工呼吸装置和其他辅助设施,或放弃必须的医疗措施,使患者等待死神的降临自然逝去。
迄今为止,安乐死在中国仍未能被国人所接受,究其原因,要从中国传统道德、传统医学、社会伦理、社会现状几方面进行分析。
1 有违中国的传统道德
中国古语有云;“万事孝为先”,可见自古以来“孝悌”都是作衡量中国人德性的标准之一。
在现存的中国最古老的汉字---甲骨文中就已经出现了“孝”字,这意味着华夏先民早已有了“孝”这一伦理观念 [5]《论语》中有19次讲到“孝”,如“夫孝,德之本也。
”《孟子》中也有28处提到“孝”[5]。
《孟子·滕文公上》亦云:“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可谓孝矣。
”自幼起,中国人的子女都受着“孝道”思想的熏陶,可谓是根深蒂固,然而安乐死却是放弃亲人的生命帮助其死亡,可见安乐死是从根本上冲击着传统的“孝”道观念,人们就会觉得对亲人实施安乐死是一种大不“孝”的行为,固然不会接受。
“乐生恶死”的观念是古代中国儒家、道家、释家等学派都倡导的。
儒家创始人孔子就有云:“未知生,焉知死。
”孟子亦曾说:“生亦我所欲”,“死亦我所恶”(《告子上》)。
荀子进一步指出“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恶,死甚亦”(《正名》)。
中国人一向都忌讳谈论死亡,认为是不吉利,
亦极少会考虑死亡。
受传统道德思想的感染,在现代,“乐生恶死”的儒家生死观还是极大地影响着中国人,“安乐死“这种放弃救治甚至加速生命结束的行为与传统的“乐生恶死”观念是相驳的,国人固然不会赞成。
2 有违中国的传统医德
明代龚廷贤在《万病回春》一书中就道出:“医德,古称仙道,原为活人。
”现代对此的论述为,“人们为什么如此推崇医术呢?就是因为医术手段可以存在某种程度上与死亡抗争。
[6]”曾多少古代名医家为了救死扶伤、为了造福后代,不惜耗尽一生心血,献身于医学。
诸如古代名医张仲景在乱世完成医学巨著《伤寒杂病论》、华佗医术精湛救人无数、“药王”孙思邈编著《千金要方》、李时珍尝百草成就《本草纲目》……《帝王世纪》有记载“伏羲氏……画八卦……乃尝味百药而针九针,以拯夭枉焉;”《淮南子·修务训》中记载:“神农氏……尝百草之滋昧,水泉之甘苦,令民知所避就。
当此之时,一日而遇七十毒。
”可见“医乃仁术” 自古以来都是中国医家所谨行的理念,孙思邈则是把“医为仁术”的精神具体化的典范,他在其所著的《大医精诚》一书中写道:“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中医传统医学中的“医乃仁术”可以说是医学职业文化的核心,是医学界在社会立足的基础,医学职业也正是基于此得以和社会
建立互信关系并不断发展。
《黄帝内经》中亦提到:“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
”基于以上理论可见,“人是万物之灵长”与“医乃仁学”的理念一直都是国人所认同并坚持的,在此根深蒂固的认知思维的支配下,人们当然无法接受被誉为“救人生命之神圣使者”的医者对自己的亲人实施“安乐死”这一结束人生命的“杀人行为”。
3 有违中国的社会伦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道主义论”与“生命神圣论”已经深入人心,在此思维支配下,人们认为:(1)就医院而言,“安乐死”蕴含着“见死不救”的成分:(2)就家庭而言,会纵容一些不孝子女推卸责任的行为;(3)更严重者,会助长某些不法分子或心怀鬼胎者以此为借口实施的“谋杀”
行为。
人们担心,“安乐死”可能会导致医务人员以“合法”为借口放弃抢救医学上所谓“生还价值不大”的病人
或者“不治之症” 的患者,放弃发展临终护理措施的努力。
从医学发展的历史看,现在的不治之症可能成为将来的可治之症,如果认为不可救活就不去求治,无益于医学科的进步,这对社会来说影响是沉重的。
人们担心安乐死被合法化后,会有可能纵容那些推卸责任、不愿意承担照顾之责的家属放弃对病重家人的救治,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扶助责任可能变得淡薄,并且殃及残疾患者、植物人、智力有缺陷者的生命保障以及对高龄老人的保护等,会产生严重的“道德滑坡”现
象。
更甚者,会让那些钻法律空子的不法分子以“安乐死”为“合法理由”进行不法行为。
再从病人本身而论,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后,某些年迈的老人、残疾人可能就会以“自己活着是家人、社会的负担”为由要求结束自己的生命,这就是在挑战“生命神圣论”。
另一方面,安乐死的伦理难题还在于:人们有没有主动要求死亡的权利,以及家属亲友和医务工作者有没有帮助病痛者结束生命的权利等[7]。
这些问题的存在、人们思维的定势,使得人们不能理解或支持“安乐死”。
5 与中国社会现状不相符
就中国的社会现状来分析,“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还没有足够的社会基础。
首先,“生,才是人的本能,尤其在中国。
”根据中国的国情,“安乐死”不是社会存在的普遍现象,只是小部分人存在的局限性现象,就一部法律成文的最基本意义而言,它是规范社会的某一种普遍现象,就这一点,“安乐死”还没有达到对其进行立法的条件。
其次,中国现实的医疗现状尚不具备实施“安乐死”的条件,表现在:我国尚未具备对“安乐死”病人的医学判定水平、医者的医德高尚程度参差不齐、目前缺乏公开、公正的医疗监督体系。
“安乐死”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是个全球性问题,
加上“安乐死”问题本身的复杂性、牵涉的领域甚广,受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生死观的影响,决定了在中国“安乐死”要得到社会认可并立法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参考文献
[1]薛文婷.从人道主义立场看“安乐
死”[j].2006,(12):90-91.楚东平.安乐死.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88:52-53.
[2]石文亮:论安乐死立法,法律与医学杂志1995年第2期.
[3]闻德亮,杨华:应慎言安乐死, 现代医院管
理,modern hospital management,2005年第2期:19-21.
[4]岳立松.碰撞与交融:关汉卿杂剧的家庭伦理问题[j]. 2004,26(6):25-28.
[5]尼萨的格里高利.论灵魂与复活[m].张新樟,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128.
[6]董淑惠,王英红.安乐死的伦理浅析.解放军护理杂志.2002 nov;19(6).
[7]张捷,沈颖.当生命面临困境[n] .南方周末, 2003 -07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