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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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13
•【字号】台政办发[2011]185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
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确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为“三统一”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文件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各单位拟提请市政府、市府办审议发布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须先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签署意见。
(二)除人事任免、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发文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
管理制度等文件外,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应先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政府相关承办处室的拟发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发文拟稿单上签署意见。
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退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承办处室,按公文流转程序处理;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承办处室拟稿后应将送审稿和部门报送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过审查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再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承办处室按照办文程序办理;未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领导签发。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及时予以登记,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编制登记号后,在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编制
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是依规定登记、准予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台政法登”拼音缩写(大写):TZFD
第二部分,年份。
年份是指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
第三部分,制定机关代号和登记流水号。
制定机关代号为两位阿拉伯数字,市政府代号为“00”,市政府办公室代号为“01”。
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市政府与市政府办公室各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
“号”字。
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间不用连接符分隔。
三个部分之间用短横杠连接。
例如:市政府2011年第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TZFD-2011-00001”;市政府办公室2011年第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TZFD-2011-01006”。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薄和数据库,由专人负责及时、完整、准确地登记编号,并逐月公布已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其他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制定本级政府、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本通知建立相应工作制度。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