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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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1.11.01
•【字号】云计收费[2001]1138号
•【施行日期】200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云南省计委、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医疗服务
价格管理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补充通知
(云计收费[2001]1138号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卫生局,省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驻滇医疗机构:
《云南省计委、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计收费[2000]121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我省各地、州、市都十分重视。

各地在认真做好准备的基础上,精心组织,从今年二月至五月,均已先后贯彻执行。

从总体上看,各项改革进展是健康的,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主要是:随着新的医疗技术的推广,需要及时增加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中有的表述不准确,个别收费标准不合理;一些医疗机构没有严格执行《通知》规定,擅自分解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对降低了的收费标准未按规定执行,在检查项目中擅自增加收费内容等等。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增部分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应制定基准价格
最近几个月,各地、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和省级有关医疗机构按照《通知》中关于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有关要求和规定程序,上报了需要增补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意见。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所列项目,确属在我省已经开展而在《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中又没有列入的实际情况,经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和专家论证,批准新增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239项,具体价格按附件一规定执行,未批准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一律不得收费。

二、对《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进行局部修订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实施以来,各地反映个别表述不准确,少量收费标准突出不合理。

经研究,决定对个别项目和突出不合理的收费标准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项目和标准按附件二规定执行。

未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仍按《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执行。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规定,继续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
《通知》对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调整多年未动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均作了明确规定。

全省各级非营利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通知》规定,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对原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已做了大量必要的归并工作,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提高价格以后,相关服务内容已包涵在该项目内涵中,有的项目包括了原来几个项目的服务内容;一部分项目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已被取消和淘汰。

对《通知》已归并、取消和淘汰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均不能再重复、另行收费。

对部分降低价格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对按规定可另计材料费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加强
各种形式的明码标价工作,建立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收费一日清单,让患者了解并选择合适的治疗方式。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医务人员,规范医疗行为,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从而在整体上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确保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各级物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通知》贯彻落实。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要坚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积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价格政策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乱收费、乱涨价行为。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补充目录(略)
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修订、勘误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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