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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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目录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1)
一、总则 (2)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党政联席会议。

(2)
二、议事范围 (2)
第九条讨论决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案、重要事项。

主要包括: (3)
第十二条讨论确定日常工作中需要共同协商的其他问题。

(3)
三、会议的召开和议题的确定 (3)
四、议事和决定 (4)
五、执行与反馈 (5)
六、附则 (6)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建立规范的议事程序,保证民主科学决策,充分发挥公司领导班子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条公司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是公司管理的主要决策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条涉及学校重要后勤保障事务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
事项以及工作中应进行政治把关的重要事项,应由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严格把握党政联席会议与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
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同时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二、议事范围
第七条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
重要指示和文件、会议精神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第八条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第九条讨论决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案、重要事项。

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管理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五)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研究决定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人事工作、日常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讨论确定需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关于改革、发展与建设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讨论确定日常工作中需要共同协商的其他问题。

三、会议的召开和议题的确定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

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党委书记、总经理必须同时在场。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时间和频次做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书记或总经理主持。

会议出席人数超过或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根据会议内容,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邀请相关人员出席、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与总经理协商确定。

会议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确定。

第十七条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党政负责人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在班子成员中进行充分酝酿,涉及面广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定和措施会前应调查研究,提交二级教代会讨论并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四、议事和决定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要严格按照预定安排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增减议题,特别是不能临时讨论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凡拟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议题,会前要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准备,并由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

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进行充分沟通、酝酿。

第二十条研究讨论时,参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

赞成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的,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成员意见主持形成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会后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会议在讨论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必要时应向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向师生公开。

第二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凡涉及保密的事项和议事情况,必须严格保密,造成泄密要追究责任。

五、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

分管领导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明确由经办部门及人员负责的,经办部门及人员应在会议规定时间内按会议决定抓紧办理,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所属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并执行;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要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并安排专人做好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印发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会议记录纪要须由书记、总经理联合签字后归档或印发,每季度须报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查阅。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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