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安全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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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安全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保证水利工程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是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六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第七条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业务范围,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对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条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
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进行定期和专
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
全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
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事故处理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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