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防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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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安全”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四防安全”工作,营造良好正常的办公秩序,确保工作人员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四防安全”即:防火、防盗、防破坏和防事故安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的“四防安全”工作,科(室)参照执行。

第四条学校“四防安全”委员会是我校“四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修订“四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签订“四防安全”责任状,采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四防安全”隐患,开展“四防安全”教育,加强检查和督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章制度对违规人员做出处罚决定,开展评比表彰等工作。

“四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四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推进落实等日常工作。

应建立“四防安全”工作档案,定期检查“四防安全”设施状况,及时更换维护,不定期组织人员学习灭火设备使用方法及开展应急演练。

各科室安全检查员、安全员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本科室“四防安全”工作加强管理和巡查。

对违反安全制度的人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安全检查员、安全员应及时提醒,严重者应予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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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安全检查员和事故发现者要在第一时间向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四防安全”办公室报告。

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破坏“四防安全”设施。

第五条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四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校领导对分管科室的“四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的“四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四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四防安全”教育,强化“四防安全”巡查,防范“四防安全”隐患。

各科室设立安全检查员,监督、检查本部门安全事宜。

各科室每个办公房间设立1名安全员,对办公房间内的“四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安全员姓名要粘贴在本办公室房间门边显要位置。

第六条安全检查员、安全员实行备案制度,若有调整,第一时间报“四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全体人员负有做好“四防安全”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的各项“四防安全”管理和要求,防止发生失火、跑漏水、失窃、人身伤害、车辆安全等事故。

第八条在每个楼层和重点部位设置电子监控器和烟雾感应器等设备,随时监控并查看办公楼内安全情况。

重点部位包括:大楼门前、门厅、各书库(资料室、档案室)、楼道、餐厅、厨房、各教室、计算机网络机房房、文印室、财务室、楼层配电柜等。

办公楼内禁止吸烟(吸烟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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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档案室、财务室配备铁门、铁窗、铁箱。

各楼层、重点部门设置灭火器、消防栓和消防沙箱。

各楼层设置电闸开关,值班人员和更夫确定本楼层无加班人员可及时切断楼层电闸。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九条财务室保险柜中每日留存现金不得超过1千元限额。

取存现金1千元以上应2人以上(含2人)同行,1万元以上应派遣车辆并有安全管理人员随行保护。

其他办公室内严禁存放现金、存折、储蓄卡、有价证券等。

第十条全校电源和配电线路均由办公室负责安装、维护和维修。

校内任何场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中药样品室、实验室除外),不得私接电源,不得滥用电炉、汽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罐、电暖器、电热器、电热垫等易发生事故的设备。

新安装电器配备、更换和使用大功率电器需经“四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

严禁电器设备超期、超负荷使用。

相关维护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地核查电源、电器使用期限、配电线路老化等情况,发现电压、电流和配电设备异常立即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驾车办理公务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礼让为先,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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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公出前,应做好车辆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值班值守人员要在值班期间在岗在位、反应高效、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值班值守人员、收发员和更夫要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加强巡视检查,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楼内。

值班值守人员要对学校进行全面检查,如有加班人员要提醒注意安全;更夫要在18时、20时、6时对办公楼进行3次全面巡查,巡查工作要有记录,实行痕迹化管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扣除一定比例的目标责任奖金。

行为情节轻,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免于处分;行为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由“四防安全”委员会通报批评,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做深刻检查、直接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相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四防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科室取消一切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四防安全”委员会、“四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检查员等人员发生变更随时调整。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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