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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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
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2.02.17
•【字号】豫环办[2012]9号
•【施行日期】2012.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
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
(豫环办〔2012〕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作用,提高环境执法效率,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数据应用。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各级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获得的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应用,通过其评价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对于超过应执行排放标准的,要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重要证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察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现场监测工作由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察机
构共同开展。

环境监察机构人员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将采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要求排污单位当事人确认。

环境监测机构人员负责采集样品,填写采样记录,开展现场测试工作。

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完成分析测定工作,在完成样品测试工作后5日内制作完成监测报告并报出。

监测报告应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专门用于案件调查取证的监测数据和污染源排放异常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向环境监察机构提供。

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收到污染源排放异常数据5日内开展初步审查,监测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足以认定违法事实的,应补充立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只有监测报告数据超标,缺乏其他证据材料的,应予以立案,组织调查取证。

三、建立反馈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监督性监测异常数据的后续应用情况反馈制度,对纳入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性监测范围的,每季度汇总一次超标排污单位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公布超标排污单位名单。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环保部门部门要切实提高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对伪造、篡改监测数据,故意延报监测结果(报告),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要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于2月25日前,将环境监测机构与环境监察机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情况、2011年四季度国控重点污染源超标数据应用于行政执法情况以及超标排污单位公开情况报省环保厅。

联系人: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王飞
河南省环保厅监测处王小飞
联系电话:0371-******** 66309171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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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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