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电气试验管理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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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电气试验管理办法
____年电气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气试验的管理,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气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电气设备的试验,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系统、输配电设备、变压器、发电机、电动机、电缆、继电器及自动化设备等。
第三条电气试验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可靠的原则,采用合适的试验方法和设备,确保试验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可靠。
第四条电气试验按照试验对象的性质和用途,可分为验收试验、例行试验、定期试验和特殊试验等。
第五条电气试验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必要时可委托专业试验机构进行。
第六条电气试验所需的试验设备和工具应当具备检定合格证书,并定期对其进行检验和维护保养。
第七条电气试验应当编制试验方案和试验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第二章试验准备
第八条电气试验前,应当做好试验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明确试验目的、内容和要求;
(二)确定试验对象和试验方法;
(三)制定试验方案,明确试验步骤和所需资源;
(四)准备试验设备和工具,并进行检查和校正;
(五)确认试验环境和条件;
(六)制定试验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电气试验前,应当对试验对象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清理,确保其无损伤、无杂物和无危险因素。
第十条试验前应当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其熟悉试验方法和流程。
第三章试验操作
第十一条电气试验操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操作人员应当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进行试验,不得随意改动;
(三)试验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试验对象的状态和指示,如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四)试验操作应当稳定、动作准确,并按照试验记录进行记录;
(五)试验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试验现场,保证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电气试验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试验过程中应当保持沟通畅通,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危险预知;
(二)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擅自停电或拆卸试验对象;
(三)试验操作中应当注意保护试验对象,避免损坏或污染;
(四)试验操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关掉试验设备,断开电源。
第四章试验结果
第十三条电气试验结束后,应当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和判定,保留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试验结果应当按照试验目的和要求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试验对象的安全性、性能指标的达标情况等。
第十五条试验结果可以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待修复三种情况,其中不合格和待修复的试验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单位或个人,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或处理。
第十六条试验结果应当根据试验对象的情况和试验要求,编制试验报告,并及时进行归档。
第五章试验管理
第十七条电气试验应当建立健全试验管理制度,明确试验的责任主体、管理要求和流程。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气试验的组织和监督,确保试验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电气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和故障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单位或个人,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多次试验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电气设备,应当及时停用,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对电气试验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电气试验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试验过程中发生事故或者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试验记录造假或者销毁试验记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24年电气试验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我公司各类电气试验工作,有效的检测各类保护的灵敏可靠性,预防因保护不起作用而造成的诸多事故的发生,结合鑫铜公司目前在用的各类保护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鑫铜公司使用各类保护的单位,对从事设备使用的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各使用设备的单位和操作维修试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划分及试验时间安排
第一条机运部负责全公司电气试验管理工作
第二条每年对高压馈出的电缆进行一次电气预防性能试验。
第三条每年对电气保护装置根据所计算数值进行一次整定试验。
每年5月底前试验完。
第四条对接地电阻,地面每年春季一次,井下每季一次,并测定其接地阻值。
第五条每年3月底前,组织高压供电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整定。
第六条每年3月底前,组织避雷器、接地电阻试验。
第七条每年3月和9月底前,分别组织对绝缘用具、绝缘胶鞋、绝缘手套耐压试验一次。
第八条每年4月底前,组织对全公司主要高压供电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第九条分管维护单位每季度应对高压供电电缆绝缘程度全面摇测一次,将摇测试验结果在季度末报机运部。
第十条每年5月份由机运部负责组织进行一次高压供电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试验。
第十一条变配电场所、线路等装置用避雷器,机运部组织每年5月1日前全部试验一次。
第十二条机运部负责组织对井上、下各变(配)电场所的绝缘用具在3月底前统一进行耐压试验。
各使用单位应在5月底前将分管井上、下各变配电场所的绝缘用具送机运部统一进行耐压试验,每拖延一天及一处交不全罚款50元。
对试验不合格的绝缘用具一律不再退回,以防个别单位重新使用,造成事故。
对所缺少的绝缘用具由使用单位提出增补购置计划,按购置程序进行审批,最后交供销部购买。
第十三条每年5月底前由机运部组织,供用电单位配合对全公司主要高压供电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试验报告按规定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每年5月底前由机运部组织对6kV电气设备做电气耐压试验。
第三章照明信号装置试验及奖罚
第一条每班使用前必须对保护器进行跳闸试验,试验人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但必须是机电维护工,在井下填写,妥善保管,月底由队将记录交到机运部,记录保存半年。
第二条机运部不定期抽查,每发现一次不试验的,罚款300元,发现不填写记录或者填写不规范罚款100元。
第四章选漏开关试验及奖罚
第一条凡是在采区(变电所)的干式变压器都必须使用灵敏可靠的选漏开关,并做到接地合格,使用正常。
第二条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塞住或甩掉不用选漏保护,一旦甩掉不用者,对责任人罚款800元,责任单位队长、支书、机电队长各300元。
第三条每天使用单位对选漏开关进行一次跳闸试验,试验人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填写好试验记录,每发现一次不试验的,罚款300元,发现不填写记录或者填写不规范罚款100元。
第四条选漏开关试验不合格,必须立即处理,处理不好时向队值班人员汇报,队值班人员负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处理不好不准使用。
否则,对责任人、值班人员罚款500元。
第五条每月由机电二队和使用单位共同对所辖馈电开关进行一次远方漏电试验,试验结果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纪录报机运部。
发现一次不试验罚款500元,迟报一天罚款1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电气试验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气试验工作,保证电气试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电气设备的运行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等组织开展的电气试验工作。
第三条电气试验是指对电气设备、电气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进行的一系列检测和验证工作,包括设备安装试验、运行试验、维修试验等。
第四条电气试验应根据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并对试验结果进行记录和评估。
第五条电气试验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保证试验过程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
第二章试验人员
第六条电气试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电气试验人员应严格遵守试验工作的各项规定,确保试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电气试验人员应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不定期进行职业素质评估。
第九条电气试验人员应保持试验仪器设备的良好状态,做到规范使用和及时维护。
第三章试验组织
第十条试验工作应由专门的试验组织机构负责,包括试验计划的制定、试验程序的编写和试验结果的评估等。
第十一条试验组织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合作,确保试验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试验组织机构应制定试验方案和试验计划,明确试验的内容、目的和方法。
第十三条试验组织机构应提供必要的试验设备和工具,并确保其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试验要求
第十四条试验前应进行试验准备工作,包括试验目的的确定、设备和设施的检查等。
第十五条试验应按照试验方案和试验计划进行,试验过程中应记录试验数据和观察结果。
第十六条试验过程中应注意试验环境的安全和卫生,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七条试验完成后应进行试验结果的评估和总结,评估结果应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章试验文件
第十八条试验文件是电气试验的重要记录和依据,应包括试验方案、试验计划、试验记录、试验评估等内容。
第十九条试验文件应进行适当的保管,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试验文件应根据需要进行复制和归档,以备后续参考和查阅。
第六章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试验工作应严格按照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确保试验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试验设备和工具应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确保其测量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试验人员应参与质量控制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质量控制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试验结果的评估应根据相关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评估结果应准确可靠。
第七章环境保护
第二十五条试验工作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产生污染物和噪音。
第二十六条试验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废弃物和废水,确保环境的卫生和净化。
第二十七条试验设备和工具应符合环保要求,避免产生有害物质和辐射。
第八章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试验工作应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建立试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试验人员应佩戴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试验设备和工具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确保试验过程的安全性。
第三十一条试验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栏,保证试验的安全进行。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试验规定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于试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应按照相关的标准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修订和补充,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并经相关部门和单位批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