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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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房建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
个环节。

第三条房建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原则。

第四条房建工程参与各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章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建立健全房建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的全面管理。

第七条工程设计单位应设立设计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设计阶段的质量安全管
理工作。

第八条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管
理工作。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设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监理阶段的质量安全管
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质
量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制度
(一)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具体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质量责任。

(三)施工单位应加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四)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质量。

(五)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持施工环境整洁,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用电、高空作业等安全管理。

(五)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一)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

(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四)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第十四条质量安全验收制度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

(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自检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平行检验。

(三)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四)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第四章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责任
(一)依法进行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责任
(一)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

(二)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质量。

(三)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技术交底。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责任
(一)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工艺进行施工。

(二)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三)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三)对工程验收合格提出意见,对不合格工程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章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质量安全事故报告
(一)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

(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二十条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一)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应依法进行。

(二)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应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因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地区房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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