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办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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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总工办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工办所有档案的管理,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其他形式的档案。

第三条总工办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保密安全、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总工办档案管理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3. 负责档案的检索、借阅、统计、利用等工作;
4. 负责档案的保密和安全工作;
5. 负责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建设;
6. 负责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五条档案收集范围:
1. 总工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
2. 各部门、各项目形成的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档案;
3. 上级单位、外部单位颁发的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4.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六条档案整理要求:
1. 按照档案的种类、内容、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
2. 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清晰;
3. 档案卷内文件应按顺序排列,并在卷内目录中注明文件顺序;
4. 档案卷内文件应粘贴或装订整齐,不得随意涂改、涂抹。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档案保管要求:
1. 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等;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八条档案利用要求:
1. 查阅档案应提前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并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
2. 查阅档案应在档案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不得擅自携带档案外出;
3. 查阅档案应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4. 查阅档案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涂抹、折叠、损坏。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九条档案鉴定:
1. 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的实际保存价值,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
2. 鉴定档案时,应遵循国家档案鉴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
3. 鉴定结果应报请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档案销毁:
1. 销毁档案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销毁规定和程序进行;
2. 销毁档案前,应报请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3. 销毁档案时,应邀请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总工办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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