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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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公示制度
为确保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和谐、均衡、公正,根据《靖宇县普通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内容
(一)评价前一周,在校内公示下列内容:
1、公示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接受师生监督(该委员会由校长、教导主任、大队辅导员,年组长及家长代表组成);
2、公示学校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评分细则;
3、公示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各班教师评价小组成员名单;
4、公示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各项制度;
5、公示举报电话(主要包括学校办公室电话、校长及评价小组负责人电话);
6、公示其他应该公示的内容。

(二)评价工作结束后,在校内公示A等生名单,接受全体师生及家长的监督。

公示时间为一周。

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由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受理并组织复议,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本人。

公示期届满,概不受理。

二、公示方式
在校内公示栏公示。

三、工作要求
1、公示要及时、准确。

2、公示期限为一周。

3、公布举报电话,在学校一楼设立举报信箱,接受学生和社会对公示内容的咨询、申诉和举报,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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