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关于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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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关于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2.06.26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
•【施行日期】2012.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金融债券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2年第33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国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1号令)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海关负责征收进口基金。
为做好基金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2012年7月1日起申报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缴纳基金。
第一批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的具体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号和征收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
进境邮递物品和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不缴纳基金。
二、以加工贸易、进境修理、租赁、暂时进出口等方式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
申报进境时,海关不征收基金。
如上述产品内销、为国内留购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海关应在办理货物征免税手续的同时,征收基金。
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电器电子产品,海关不征收基金;上述产品申报出区内销时,海关应在办理征免税手续的同时,征收基金。
三、基金征收的起征点为每票50元人民币。
四、海关征收基金应出具《海关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专用缴款书》,其格式与海关税收专用缴款书格式相同,科目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五、基金的征收缴库按关税征收缴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号和征收标准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
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号和征收标准
(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