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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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6.08.30
•【文号】财税字[1996]60号
•【施行日期】1996.08.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
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8月30日财税字[1996]60
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6]3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对铁路施工单位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迁移费及其他价外费用,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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