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开封市城市道路及公共区域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2012)-汴政[201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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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开封市城市道路及公共区域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
(2012)
正文:
----------------------------------------------------------------------------------------------------------------------------------------------------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开封市城市道路及公共区域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
(汴政[201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城市数字化管理工作的稳步开展,原《开封市城市道路及公共区域分类管理意见》(汴政〔2010〕113号)已不适用于当前城市数字化管理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开封市城市道路及公共区域分类管理意见》进行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内容通知如下:
一、区域划分
(一)一类管理区域
金明大道(天马广场至周天路)、310高速连接线、金明东街(大梁路至宋城路)、宋城路、晋安路、大梁路、西门大街、西大街、东大街、夷山大街、郑开大道、滨河路(西郊商场至公园路)、向阳路、新西门街、迎宾路、中山路、省府西街、省府前街、西司门街、解放路(包括铁塔公园门口)、寺后街、鼓楼街、大纸坊街、观前街、自由路西段、自由路中段、五一路(滨河路至陇海路立交桥)、东环北路、公园路(曹门至滨河路)、学院门街、穆家桥街、汴京路(内环路至公园路)、宋门关街、曹门大街、北书店街、南书店街、徐府街、河道街、东京大道、宋都御街、内顺城路、金耀路、马道街、金明西街、集英街、黄河大街
龙亭湖景区(龙亭东路、龙亭西路、龙亭南路、龙亭北路、午朝门广场)、包公湖景区(包公湖东路、包公湖西路、包公湖南路、包公湖北路、开封府景区、包公祠,朱雀园广场)、城墙环城公园、水系沿线、金明广场、火车站广场
(二)二类管理区域
汉兴路、西环城路、曹门关中街、明伦街、铁塔一街、铁塔西街、体育场东路、大庆路、魏都路、铁路北沿街、汴京路(公园路至汽车东站)、新宋路、劳动路、五福路、滨河路(公园路至建设路)、自由路东段、梁晋路、周天路
(三)三类管理区域
除一类、二类管理区域外,其他道路和公共区域为三类管理区域。

二、管理标准
(一)一类管理区域
1.无店外经营、无照经营游商、露天烧烤等影响市容环境的现象。

2.门头牌匾统一设置,所有的门口牌匾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经营户墙体外立面无乱贴、乱画、乱写、乱刻现象,无过街横幅。

3.道路两侧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破墙开店现象;临街施工工地严格按要求进行围挡、安全标示齐全;各类市政设施功能完好无损,绿地、雕塑、景观保持完好。

4.机动车、非机动车无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现象,机动车、非机动车划线停放。

5.沿街无倾倒垃圾及焚烧垃圾、物品等行为;沿街各类维修点、洗车点全部进店经营。

6.清运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无路面抛撒现象,路面、绿化带内洁净等。

7.无自发性夜市及大排档占道经营。

经批准的夜市,符合《开封市夜市管理暂行办法》(汴政〔2004〕40号)的要求。

8.无遛犬现象。

(二)二类管理区域
1.大街干线无店外经营、无照经营游商、乱停乱放等影响市容环境的现象。

确需设置的摊点(含季节性摊点),由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上报,在市城管办划定的范围内摆放。

2.沿街保持整洁卫生,绿篱内无杂物、积存垃圾现象,门前卫生责任明确。

3.停车场划线管理,不得随意圈占慢车道、人行道。

4.清运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无道路遗撒现象。

5.经批准的夜市,符合《开封市夜市管理暂行办法》(汴政〔2004〕40号)的要求。

未经批准的早、夜市应逐步取缔。

暂时不能取缔的早、夜市无外溢现象,无超时间经营,无垃圾落地、阻碍交通等现象。

(三)三类管理区域
三类管理区域为背街小巷,在对市容、交通以及周边居民生活影响不大的前提条件下,城管部门应统一规范占道行为(单侧摆放),街道保持整洁卫生,无积存垃圾现象。

各单位对城市道路及公共区域分类管理要高度重视,针对管理标准加强管理。

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大胆探索,创新工作方法,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取得成效,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城市管理水平。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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