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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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8.01
•【字号】桂价格字[2001]264号
•【施行日期】2001.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1]264号二00一年八月一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
为了规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的农村电价管理,减轻农村电费负担,让广大农民尽快享受到“两改”的成效,自治区物价局先后以桂价工字[2000]115号和桂价格字[2001]38号发出通知,要求对改造完成的农村配电台区实行“过渡电价”政策。

各地接通知后,做了大量的贯彻落实工作,农村到户电价明显下降,广大农户得到了实惠。

最近,国家计委要求各地结合“两改”进展情况,大力推进城乡用电同价,今年年底前,“两改”已完成的地区,要首先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

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用电同价的步骤。

先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然后逐步实现其他各类用电同价;先在各县(市)范围内城乡同价,然后逐步实现全区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时间要求。

全区“两改”已完成的县(市),必
须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

请目前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县(市),尽快组织力量进行测算,提出本县(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于2001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物价局;其他改造完成的县(市)在11月底前上报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

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审批。

按照电价管理权限,我区各县(市)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工作,由各县(市)物价局在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送地、市物价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再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

四、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原则。

执行四、五价区销售电价的县(市),原
则上不再提高城市居民生活电价。

执行一、二、三价区销售电价的县(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的到户电价差别不大,则不提高城市居民生活电价;确需提高城市居民生活电价的,要充分考虑城市居民的承受能力。

五、其他有关规定。

1、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范围包括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涉及的所有配电台区用户。

未改造的配电台区的电价仍按原有办法管理,但根据国家计委的规定,未改造配电台区的农村到户电价不得超过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

根据我区实际,规定未改造配电台区的农民生活到户电价最高不超过0.9元/千瓦时(低于此水平的,按实际执行)。

2、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农村电网维护费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3、不同的农村用电类别,其低压电网维护费分摊标准应有所差别。

个别县(市)对不同农村用电类别实行同一低压维护费标准的,必须立即纠正过来。

各地要认真
调查研究,根据不同用电类别区别对待,原则上分摊到农业排灌用电上的低压电网维护费应低于农民生活用电分摊标准,其他用电则视电量结构合理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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