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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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捐赠⼈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程项⽬,应当与受赠⼈订⽴捐赠协议,对⼯程项⽬的资⾦、建设、管理和使⽤作出规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程项⽬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审批⼿续,并组织施⼯或者由受赠⼈和捐赠⼈共同组织施⼯。

⼯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程项⽬竣⼯后,受赠单位应当将⼯程建设、建设资⾦的使⽤和⼯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通报。

【释义】本条是关于捐赠⼯程项⽬的规定。

⼀、捐赠⼯程项⽬应当签订捐赠协议
1.捐赠⼈应当与受赠⼈就捐赠⼯程项⽬签订协议。

⼯程项⽬是⼀种特殊的捐赠标的。

捐赠实践中,境内捐赠⼈以及海外华侨、华⼈以及港澳台胞向境内捐赠⼯程项⽬的不在少数。

捐赠⼯程项⽬有以下特点:⼀是捐赠⼈对捐赠⼯程项⽬的投资数额较⼤;⼆是⼯程项⽬从捐赠到建成再到交付受益⼈使⽤涉及提供⽤地、兴建配套设施,并需要经过复杂的运输、施⼯和管理过程;三是⼯程项⽬的建筑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和受益⼈的⼈⽣安全。

规定捐赠⼈捐赠⼯程项⽬应当与受赠⼈签订捐赠协议,是保证捐赠⼈顺利实现捐赠⽬的以及受赠⼈严格按照捐赠协议落实捐赠项⽬的需要,也是保证⼯程项⽬质量和安全以及受益⼈切⾝利益的需要。

2.捐赠协议的内容。

完成⼯程项⽬所需的基本要素是资⾦、建设和管理。

捐赠⼈应当与受赠⼈在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于⼯程项⽬建设的资⾦;约定⼯程建设组织、施⼯的主体、⽅式和期限;约定有关⼯程建设监理、建筑安全⽣产管理以及建筑⼯程质量管理的内容。

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上述事项时,捐赠⼈应当享有主要对受赠⼈提出要求的权利。

在对完成捐赠⼯程项⽬所需的基本要素进⾏约定后,捐赠⼈还应当对受益⼈如何使⽤捐赠⼯程与受赠⼈进⾏约定;对捐赠⼯程的使⽤⽅式,受赠⼈应当充分尊重捐赠⼈的意愿。

⼆、捐赠⼯程项⽬的审批、组织施⼯和质量标准
1.捐赠⼯程项⽬的审批。

捐赠⼯程项⽬的审批、组织施⼯和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程项⽬在开⼯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许可证。

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建筑⼯程⽤地批准⼿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已经确定建筑施⼯企业;(4)有满⾜施⼯需要的施⼯图纸及技术资料;(5)有保证⼯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等等。

在完成捐赠建筑⼯程项⽬的过程中,受赠单位即是建筑法规定的建设单位。

上述⼯程项⽬⼿续均由受赠单位具体办理。

3.捐赠⼯程项⽬的组织施⼯。

在办理完捐赠⼯程项⽬审批⼿续后,即可组织施⼯。

组织施⼯可以由受赠⼈单独进⾏,也可以由捐赠⼈与受赠⼈共同进⾏。

组织施⼯的程序应当遵守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在建筑⼯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所选择的建筑施⼯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程监理单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

3.捐赠⼯程项⽬的质量。

捐赠⼯程的建筑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程勘察、设计、施⼯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程安全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单位在⼯程设计或者施⼯作业中违反法律、⾏政法规,降低建筑⼯程质量。

建筑施⼯企业必须按照⼯程设计要求、施⼯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进⾏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

由于捐赠⼯程项⽬具有公益性质,体现了捐赠⼈的善良愿望,受赠单位在组织施⼯过程中,就更应当严格遵守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分注意建筑⼯程质量,以保护和体现捐赠⼈的积极性和善良愿望,保障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三、对捐赠⼯程项⽬的监督
为加强对捐赠⼯程项⽬的监督和管理,受赠单位有义务主动接受捐赠⼈的监督,在捐赠的公益事业⼯程项⽬竣⼯后,向捐赠⼈通报以下有关情况:⼀是有关⼯程建设的情况,包括建筑⼯程的审批和许可、发包与承包、建筑⼯程监理、建筑安全⽣产管理以及建筑施⼯进度等;⼆是有关建设资⾦的使⽤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资⾦的⽤途、去向;三是⼯程质量验收情况,交付竣⼯验收的建筑⼯程,需要有完整的⼯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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